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23-04-28 16:00:4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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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单位,广大城乡居民: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及省、市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整治工作会议精神,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守牢红线,提高耕地保护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情形。1.在农用地上建房的行为;2.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房的行为;3.其他未经批准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严禁违法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与村委会或村民签订买卖、转让土地协议或土地流转协议占用耕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圈地、占地、硬化地面、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的,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耕地原状的,可依法免予或减轻处罚。对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强制拆除一起,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农村宅基地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买卖宅基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新建、扩建住宅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建设;对私自圈地占地、私搭乱建的,依法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五、从事养殖、种植等设施农业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应符合相关标准并经批准;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对不按规定使用土地,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限期整改。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服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手续。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对拒不拆除违法建筑、拒不退还非法占地、拒不恢复土地原状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依法处置。凡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告》内容,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部门责任,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农村建房行为,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十、充分发挥单位、组织和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违规违纪行为。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川汇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举报电话:17740459660


责任编辑:川汇区人民政府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