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山都丽化工有限公司换发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1年。
该公司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指标为4吨/年,排放浓度限值100mg/L;氨氮总量控制指标为1吨/年,排放浓度限值15mg/L;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为7吨/年,排放浓度限值在2016年6月30日前执行900 mg/M3;自2016年7月1日后执行400mg/M3,氮氧化物总量控制指标为3吨/年,排放浓度限值自2016年7月1日后执行400mg/M3。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5年11月24日-2015年11月30日。
周口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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