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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咨询详情

主题

周口市人民医院用工合同

咨询时间

2024-02-04 13:42:35

处理部门

川汇区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4-02-09 17:57:24

详情

2024年周口市人民医院公开招聘一批工作人员。拟签订用工合同期限3年。其中试用期为12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周口市人民医院用工合同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何更正?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民您好!川汇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试用期是按照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四章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时间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