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扶贫办〔2020〕15号)和《周口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周口市财政局印发<周口市扶贫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扶贫办〔2020〕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川汇区扶贫资产管理,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产长期有效发挥效益,持续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现制定川汇区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明晰扶贫资产产权归属、保障贫困户权益、确保扶贫资产安全为目的,以强化扶贫资产监管、实现扶贫资产权益分配为导向,探索研究扶贫资产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持续发挥扶贫资产效益,为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提供物质基础,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二、目标任务
我区对脱贫攻坚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对扶贫资产进行确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资产管理机制,精准管理扶贫资产。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群众参与,保障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切实保障贫困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受益权、监督权。
(二)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力推进。区政府为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推进,推动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坚持科学管理,注重防范风险。加强扶贫资产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扶贫资产闲置、流失、浪费,防范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
(四)坚持公开透明,强化各类监督。落实扶贫资产运行管理全过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四、范围类型
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的是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鼓励将行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管理范围。
扶贫资产的类型主要包括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资产。其中,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电力设备、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及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到户类资产包括通过扶贫资金发放补助形式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五、工作内容
(一)开展清产核资。区政府全面负责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扶贫办、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交通局等部门及涉农办事处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使用谁监管”的原则,对照扶贫资产管理台账,逐项落实登记。对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到户类资产和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补贴,应在扶贫资产台账中明确项目绩效结果及受益对象。扶贫办、财政局负责具体负责,聘请第三方具体实施,在2020年8月底完成。
(二)严格确权登记。在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扶贫办统一编制扶贫资产标识,所有扶贫资产一次确权到位。确权到村的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使用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要明确产权主体以及各产权主体占股比例。对于产权不明确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此项工作在2020年9月底全部完成。
(三)加强后期管护。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后,要分类分部门建立相应的后续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明确管护主体和监管主体。属行业部门的,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区扶贫办、财政局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
(四)规范运行(营)管理。经营性资产所有者依据规定程序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带贫减贫机制、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等内容。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协议或合同支付收益,优先选择当地贫困劳动力,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近就业实现脱贫增收。
(五)明确收益分配。扶贫资产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拟方案、办事处审核、区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报办事处审核,最后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坚持公开透明,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收益分配方案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不搞平均分配,除优先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外,可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正在实施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要在到期后及时进行完善调整,避免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国家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已有明确规定,要符合相关规定。
(六)清查处置资产。扶贫资产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情况,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对发现扶贫资产运行不良、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确需处置的,要遵循真实、科学、公平、可行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后,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的资产进行处置。处置结果要进行公开,处置收入要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按程序统筹用于扶贫项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扶贫资产管理是一项管长远、管大局的重大制度安排,区扶贫办、财政局加强对行业部门和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逐项落实扶贫资产登记、确权、管护、处置等措施,切实解决扶贫资产重建轻管问题,每月按时向市级相关部门报送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进展情况。
(二)落实工作责任。区扶贫办、财政局牵头负责全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建立部门间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各办事处、行业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安排专人负责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协同配合,统筹推进,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三)加强监督管理。区纪委监委、扶贫办、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全过程监督。预防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等各类行为,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损失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套取骗取扶贫资金、不依法履约以及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经营主体,在依法严肃惩处的同时,予以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