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753885097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森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周口市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恶臭气体排放。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恶臭气体产生源的照片、录像;配备的恶臭气体净化装置照片;采样取证登记单;现场采样监测全过程记录;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执法人员证件;周口市丰泉电力有限公司2号炉停运报告;周口市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勘察示意图;河南省正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资质证明证书;周口市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废气检测报告送达回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4554—93;周口市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二次笔录等证据为凭。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600 环罚告字〔2022〕30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提交了陈述申辩书,经集体审议领导小组讨论,决定部分采纳陈述申辩理由,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规范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处罚金额(X):39250,代入公式:3925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2.0 / 5+ ( 1 + 2 + 1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7850.000 ,最终裁量金额:31400.0 从轻处罚,金额:7850.000,相关证据为:执法人员证件、周口市丰泉电力有限公司 2 号炉停运报告、周口市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勘察示意图、河南省正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资质证明证书、周口市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废气检测报告送达回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4554—93、周口市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二次笔录,证据材料,陈述申辩材料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周口市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恶臭气体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 叁万壹仟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周口分行文明路支行;银行账号:41001555910058666666;代办银行: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416 房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16 房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