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周政自然公〔2023〕第 37号)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23-08-04 11:13:4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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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周口市2022年度第二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3〕880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用途

  宗地一:汇鑫路东侧、汽贸二路南侧、大庆路西侧、轩辕路北侧;

  宗地二:华山路东侧、轩辕路南侧;

  宗地三:大庆路西侧、紫云路北侧、汇鑫路东侧、轩辕路南侧。

  全部为工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宗地一拟征收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委会集体土地7.2569公顷,其中耕地7.1013公顷、农村道路0.1556公顷;

  宗地二拟征收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委会集体土地9.7988公顷,其中耕地9.6304公顷、农村道路0.1684公顷;

  宗地三拟征收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委会集体土地8.8276公顷,其中耕地7.1136公顷、农村道路0.1726公顷、坑塘水面1.5414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执行,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70000元/亩、二级区片56000元/亩、三级区片46000元/亩;地上附着物由市政府对各区包干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为1000元/亩。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按豫人社办〔2021〕16号、豫人社〔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3、第三产业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川汇区城北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由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并落实,具体情况经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川汇区人民政府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