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审经责报(2019)11号
被审计单位:川汇区统计局
审 计 项 目: 陶静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川汇区委组织部《关于对区政府办等23个单位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川组文〔2019〕7号)的委托,川汇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19年10月21日至12月24日对川汇区统计局局长陶静2010年4月至2019年3月以来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川汇区统计局(以下简称:区统计局)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川汇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区统计局基本情况和陶静同志任职情况
区统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单位。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制定全区统计工作调查计划;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经济核算及统计指标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重大国情国力进行普查,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区统计局内设4个机构,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
陶静同志,女,汉族,河南淮阳县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0年4月至2019年3月任川汇区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区统计局全面工作。
(二)审计实施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审计调查的基础上,审计组制定了《对区统计局陶静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召开了审计进点会,签订了承诺书,听取了陶静同志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并公告了审计有关内容和审计组纪律。
实施审计期间,审计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四严禁”工作要求、“八不准”工作纪律等有关要求,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重点、审计目标、审计分工,认真、细致地开展了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在审计中采取了详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审计方法。本次审计主要围绕陶静同志2010年4月至2019年3月任区统计局局长期间,履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相关经济活动绩效情况、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以及遵守廉政规定、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审计。
在区统计局和陶静同志的积极配合下,顺利完成了审计任务,按期完成了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
二、
任期内相关责任履行情况及评价
(一)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评价。
1、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根据统计局所提供的文件,区统计局能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研究提出全区统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全区统计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统计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2、推动统计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陶静同志任局长以来,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部署的中心工作,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做好各项普查及抽样调查工作,强化GDP核算,继续推进统计“四大工程”,进一步提升统计工作效能,发展法制宣传及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2016被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授予“2015年度全省主要畜禽检测调查县级县级单位”称号,2018年度被河南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表彰为“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突出贡献集团”单位,2019年被周口市妇联表彰为“周口市三八红旗集体”单位。
3、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陶静同志在任职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主持召开了多次办公会议,研究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部署决策均提交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在重大经济事项方面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金额较大的项目支出纳入集体研究事项范围,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基本上能够按照决策程序,实施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审计期间未发现严重失误的经济决策事项。
4、
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根据区组织部文件,要求对陶静2010年4月至2019年3月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我局已于2015年对其2010年4月至2019年3月进行了任中审计,并出具川审经责报〔2015〕6号报告,本报告内容只包括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发生的经济事项。
(1)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根据区统计局提供的会计资料,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区统计局总收入21036562.03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上级拨款收入。总支出20367342.34元。2014年12月底结余261478.67元,截至2019年3月底累计结余930698.36元。
2015年1月以来该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基本真实、合法。
(2)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
1、资产情况。2014年12月底账面反映资产725406.67元。其中:银行存款40570.38元,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20908.29元,固定资产463928元。2019年3月底账面反映资产元。其中:货币资金623465.5元,固定资产393738元(在任期内增加固定资产386938元,因报废减少固定资产457128元)。
2、
负债情况。区统计局2014年12月底账面显示无债务,2019年3月底账面显示无债务。
3、
净资产情况。
区统计局2014年12月底账面反映净资产725406.67元,其中:财政拨款结转261478.67元,资产基金463928元。2019年3月底账面反映净资产1017203.5元,其中:累计盈余393738元,本期盈623465.5余。
(3)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对区统计局提供资料的审计,未发现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有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根据对区统计局提供资料的审计,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共计23300.33元。
公务接待费用:区统计局2015年度招待费支出8036元,2016年度招待费支出8648元,2017年度招待费支出940元,合计支出17624元。
(4)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通过对区统计局固定资产账目的清查,该单位不存在未经政府采购、资产处置未上报等现象,但存在固定资产未入账现象。
(5)、内部管理监督情况。
陶静同志任局长以来,局党组研究出台了《川汇区统计局财务管理部分》、《区统计局办公用品管理制定》等规章制度,通过查阅区统计局会计资料及加强财务管理的相关文件,询问相关人员和审查已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效果等方式,对区民政局内控制度进行了符合性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区民政局的内控制度基本健全且能够执行。未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责任事故等问题的发生。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和本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及评价。
陶静同志任职以来,与局内各室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积极履行“一岗双责”,严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的要求,深入查找“四风”突出问题,切实承担反腐倡廉建设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在个人廉洁自律方面,根据对区统计局提供资料的审计,未发现陶静同志在履行经济责任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
三、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和责任界定
一、
应记未计固定资产2520元
2015购置打印机2台,合计金额2520元,未计入固定资产账。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规定,责令区统计部局补记固定资产,调整有关会计账项。
二、不合规发票支出3900元
2018年不合规发票支出39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做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要求你单位今后严格按照规定支出。
上述行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陶静同志对上述问题应负领导责任。
四、审计建议
认真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执行,杜绝固定资产应记未计、不合规发票支出等现象出现。
区统计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函告川汇区审计局。
陶静同志如果对本报告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川汇区审计局申诉。
本报告有关内容和整改情况将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