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审经责报〔2019〕8号
被审计单位:川汇区城南办事处
审 计 项 目:韩少华同志任党委书记期间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川汇区委组织部《关于对区政府办等23个单位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川组文〔2019〕7号)的委托,川汇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19年5月13日至8月23日对川汇区城南办事处党委书记韩少华同志任职以来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川汇区城南办事处(以下简称:区城南办)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川汇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区城南办基本情况和韩少华同志任职情况
区城南办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正科级规格。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综合事务管理,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等行政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搞好防灾减灾、社会救济、拥军优抚、殡葬、老龄、妇幼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搞好辖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食品监管等工作。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医保、职工医保等社会保障工作及环境保护工作。协调与驻地各有关方面的社会事务。加强社会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加强街道人大工作建设及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城南办设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3个内设机构。下属文化服务中心、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4个事业单位,截止2017年6月,区城南办共有行政编制26名,事业编制35名。
韩少华同志,男,汉族,西华县人,1970年10月出生,非党,本科学历,2008年12月至2019年3月任区城南办党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负责区城南办党委和人大工委全面工作。2019年4月调任区财政局局长。
(二)审计实施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审计调查的基础上,审计组制定了《区城南办韩少华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召开了审计进点会,签订了承诺书,听取了韩少华同志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并公告了审计有关内容和审计组纪律。
实施审计期间,审计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四严禁”工作要求、“八不准”工作纪律等有关要求,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重点、审计目标、审计分工,认真、细致地开展了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在审计中采取了详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审计方法。本次审计主要围绕韩少华同志2008年12月至2019年3月任区城南办事处党委书记期间,履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相关经济活动绩效情况、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以及遵守廉政规定等事项进行了审计,审计组对区城南办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实地抽查盘点,使用了查阅党组会议记录、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及工作总结等必要的审计技术和方法。
在区城南办和韩少华同志的积极配合下,顺利完成了审计任务,按期完成了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
二、任期内相关责任履行情况及评价
(一)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评价。
1、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根据区城南办所提供的文件,区城南办能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强化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紧紧围绕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这条主线,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和街道人大工作建设,积极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为川汇区经济快速发展做出了贡献。被周口市人民政府表彰为“2017年度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2、推动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韩少华同志任书记以来,制定和实施辖区产业规划和年度经济发展计划,做好招商引资、产业结构调整等,推动居民就业创业,不断增加居民收入。搞好辖区劳动监察、文化市场监管等有关工作。参与城市管理,配合做好市政建设、社区规划等工作。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文明单位等活动。
区城南办2016年被周口市委表彰为“平安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市防范处理邪教工作先进单位”、“2015年度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2017年被周口市委表彰为“2016年度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河南省文明城市工作先进集体”、“市级文明单位”,被周口市人民政府表彰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单位”;2018年被周口市人民政府表彰为“2017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周口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集体”。
3、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韩少华同志任职以来,印发了《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主持召开了多次办公会议,研究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部署决策均提交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在重大经济事项方面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金额较大的项目支出纳入集体研究事项范围,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基本上能够按照决策程序,实施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审计期间未发现严重失误的经济决策事项。
4、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1)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根据区城南办提供的会计资料,2008年11月底结余381.5元,2008年12月至2019年3月区城南办总收入64583969.85元,总支出62880043.3元,2019年3月底结余1698318.43元。2008年12月以来该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基本真实、合法。但还存在支出手续不全等问题。
(2)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
1、资产情况。任职初(2008年11月底)账面反映资产2393946.2元。其中:现金68元,银行存款313.5元,固定资产2393564.7元。2019年3月底账面反映资产3382243.03元。其中: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733613.43元,其他应收款5000元,固定资产1543629.6元,无形资产100000元。
2、负债情况。任职初(2008年11月底)负债0元,2019年3月底负债0元。
3、净资产情况。任职初(2008年11月底)账面反映净资产2393946.2元。其中:财政拨款结转381.5元,资产基金2393946.2元。2019年3月底账面反映净资产3382243.03元。其中:累计盈余1612219.6元,本期盈余1770023.43元。
(3)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对区城南办提供资料的审计,未发现200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有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2008年12月公务用车支出运行费用41237元,2009年公务用车支出运行费用96351.72元,2010年公务用车支出运行费用139650元,2011年公务用车支出运行费用406808元,2012年公务用车支出运行费用197486元,2013年公务用车支出运行费用146338.05元,2014年公务用车支出运行费用277720.29元,2015年公务用车支出运行费用311262.13元,2016年公务用车支出运行费用73049元,2017年公务用车支出运行费用153542.54元,2018年公务用车支出运行费用89360元,2019年1-3月14705元,2008年12月-2019年3月公务用车支出运行费用合计1947509.7元。
公务接待费用:2008年12月130515元,2009年40973元,2010年234879.7元,2011年536032.8元,2012年333146.7元,2013年229350.8元,2014年58206.5元,2015年194238.6元,2016年110269元,2017年23366元,2018年0元,2019年1-3月0元,合计1890978.1元。
5、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通过对区城南办固定资产账目的清查,进行现场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规范有序。但存在固定资产未入账现象。
6、内部管理监督情况。
韩少华同志任书记以来,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城南办事处考勤奖惩制度 》、《城南办财务管理制度》、《机关同志值班制度》、《机关车辆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通过查阅区城南办各项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相关文件及会计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和审查已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效果等方式,对区城南办内控制度进行了符合性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区城南办的内控制度基本健全且能够执行。未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责任事故等问题的发生。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和本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及评价。
韩少华同志任职以来,出台了《责任追究制度》,与局内各室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积极履行“一岗双责”,严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的要求,深入查找“四风”突出问题,切实承担反腐倡廉建设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在个人廉洁自律方面,根据对区城南办提供资料的审计,未发现韩少华同志在履行经济责任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和责任界定
(一)差旅费审批手续不全20466元
区城南办2008年12月至2019年3月差旅费审批手续不全20466元,未附出差审批单。上述行为违反了《周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周口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周财行[2014]18号)第四条“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今后应完善审批手续。
(二)不合规票据支出11972元
区城南办2008年12月至2019年3月不合规票据支出11972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做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区城南办今后应严格监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固定资产未入账1520元
区城南办2018年5月购买固定资产1520元未计入固定资产账。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区城南办今后购入固定资产时要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
以上(一)至(三)项,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韩少华同志对上述问题应负领导责任。
四、审计建议
(一)在今后报销差旅费的时候要严格审批手续,做到资料完善。
(二)报销发票时要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拒绝入账。
(三)今后再购入固定资产后要完善财务手续,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
区城南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函告川汇区审计局。
韩少华同志如果对本报告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川汇区审计局申诉。
本报告有关内容和整改情况将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