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21-11-25 16:10:3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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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川汇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合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分区规划、动态平衡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周口市川汇区行政区划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周口市川汇区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划,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五条 本规划所指的合理布局是指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保护未成年人、落实控烟履约等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并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六条 周口市川汇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以区域属性、网点存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卷烟销量作为参考因素及时动态调整零售点指导数。适时公示本行政区内的各街道、乡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各零售业务分布情况。

第七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划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

第九条 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人口密度、商业活动特征、特殊环境差异、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川汇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繁华路段、城区一般路段、乡镇(集贸)区域、行政村区域、特殊区域五个区域。

第十条 城区繁华路段:指区政府所在地内,具有商户相对密集、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详见附件1:《周口市川汇区城区繁华路段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一条 城区一般路段:指区政府所在地内,被列入《周口市川汇区城区一般路段布局信息名录》内的区域。(详见附件2:《周口市川汇区城区一般路段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二条 乡镇(集市)区域: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地方政府设立的管理区、撤乡并办事处的原政府所在地区域内,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详见附件3:《周口市川汇区乡镇(集贸)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三条 行政村区域:指按政府行政区划农村集镇以外的农村行政村区域及农村沿线公路。(详见附件4:《周口市川汇区行政村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四条 特殊区域:主要包括封闭式管理的大型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形成规模的商业步行街内、商业楼宇内、高铁站、住宅小区、高校等区域。(详见附件5:《周口市川汇区特殊区域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五条 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总量规划+距离限制+限制性条件的布局模式。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

第一节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六条 城区繁华路段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十七条 城区一般路段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十八条 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撤乡并镇后的集市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十九条 行政村按照常住人口数予以设置,每10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新增零售点应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二十条 封闭式管理的各类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内区域(不含道路沿线门面房)具备条件的并允许经营烟草制品的零售点的按经营门店数规划。经营门店总数在200个以下(含)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个经营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设置最多不超过3个,新增零售点应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需要申请人为烟草部门执法及服务人员提供出入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供)。

第二十一条 封闭居民住宅小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按照居民户数规划零售点。封闭居民住宅小区入住500户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小区内平层全开放式门店(非住宅类商业用房)),以此为基数,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小区内零售点总量最多不超过2个,新增零售点应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需要申请人为烟草部门执法及服务人员提供出入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形成规模的商业步行街内、商业楼宇内,允许经营烟草制品的零售点的按经营门店数规划,经营门店总数在50个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经营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设置最多不超过3个,新增零售点应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二十三条 按总量控制模式设置零售点,不受本规划的布局标准的距离限制的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办理。

1、客房在100间以上的星级宾馆、连锁商务酒店、度假村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设置1个零售点;

2、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在高速公路单侧设置1个零售点(需要申请人为烟草部门执法及服务人员提供出入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供);

3、大型建筑工地、大型企业单位、旅游风景区、农场的生活区域内设置1个零售点(需要申请人为烟草部门执法及服务人员提供出入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供);

4、驻军部队、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火葬场等特殊部门内部生活区内(不含办公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需要申请人为烟草部门执法及服务人员提供出入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供)。

二、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客运中心候车厅及车站院内区域内部,零售点总量最多不超过2个零售点(需要申请人为烟草部门执法及服务人员提供出入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供)。

三、超过2000人以上规模的高等院校生活区(同一校区)零售点总量最多不超过2个零售点(需要申请人为烟草部门执法及服务人员提供出入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供)

第二十四条 店铺主营业务与卷烟经营业务关联性不强的其他类业态类型,新增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如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修车洗车、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非星级酒店、小型餐饮、彩票店、五金店、洗浴中心、化妆品店、台球厅、回收寄售商店、典当店铺等)。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提及的市场区域单元,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原则,参照上述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倾斜性条件设定。

(一)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从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注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可适当降低合理布局规划距离标准

(二)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修订合理布局标准等客观原因造成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的,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从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可适当降低合理布局规划距离标准

(三)在周口市政府备案或推荐的品牌连锁店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在川汇区设立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的,可适当降低合理布局规划距离标准

(四)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申请人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的,可优先受理,且一人<户>只能办理一个证:

1)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申请人需自主经营,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2)残疾人士:申请人依法依规取得残疾等级为三级或四级残疾人证(残疾类别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具备自主经营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第二节 零售点设置条件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设定:

1、有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

2、与住所相对独立;

3、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设备条件,形成初步的经营业态。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基本条件设定:

1、申请人为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2、申请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连锁经营企业由各连锁门店分别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国家规定严禁烟火的区域:生产、销售、经营、储存化工、农药、油漆、化肥、粮油、鞭炮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的,国家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网吧、KTV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内;

6、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消防通道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电玩游戏机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平台销售烟草制品的;

3、经营场所经实地核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200米范围内;

2、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幼儿园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50米范围内;

3、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4、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5、限制烟草专卖服务或执法人员正常出入,不能正常行使服务义务和监管权利的场所。

6、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或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建筑;

7、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凡与经营区域连通的均视为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普通幼儿园,不含其他幼儿培训机构。    

第三十二条 距离测量标准: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距离(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详见附件6:周口市川汇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测量办法

第三十三条 间距测量方法:

(一)测量申请零售点(以下简称申请点)进出经营场所通道(含对外经营窗口)所在店面外墙墙体或墙角与参照点店面外墙墙体或墙角之间的可通行最短距离测量。

1)申请点进出经营场所通道只有一个的,以参照点所在店面出入口外墙墙体或墙角为基点与申请点店面出入口外墙墙体或墙角之间的可通行最短距离测量;

2)申请点进出经营场所通道有多个的,以参照点所在店面出入口外墙墙体或墙角为基点与申请点店面最近出入口外墙墙体或墙角之间的可通行最短距离测量;

3)申请点与参照点分布在道路两侧,道路上存在阻碍通行的固定障碍物(花坛、围墙、防护栏、隔离栏等)或道路有禁止穿越的交通标志(如双实线、单实线等)的,以参照点所在店面出入口外墙墙体或墙角为基点与申请点店面最近出入口外墙墙体或墙角之间的可通行距离测量;

4)申请点与参照点分布在道路两侧,道路无固定障碍物或者道路有通过允许通行的交通标志或设施(如人行道、单虚线、人行天桥等)的,以参照点所在店面出入口外墙墙体或墙角为基点与申请点店面最近出入口外墙墙体或墙角之间的可通行最短距离测量。

(二)中小学、幼儿园门口零售点的“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距离的起点和终点均为零售点店面外墙墙体到学校出入口最近的一侧门沿。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划“通过信息网络平台销售烟草制品”中的“信息网络平台”,是指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等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平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不低于”、“以内”、“以上”、“范围内”“不得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划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划由周口市川汇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9月23日《周口市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周烟办〔2019〕77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川汇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