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审经责报〔2018〕2号
被审计单位: 川汇区人和办事处
审计项目:何金亭同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川汇区审计局2018年度工作计划,川汇区审计局于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3月6日对何金亭同志任中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周口市川汇区人和办事处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川汇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川汇区人和办事处何金亭同志基本情况
何金亭同志自2014年1月任周口市川汇区人和办事处党委书记至今,负责区人和办事处全面工作。区人和办事处位于沙颍河北岸,辖区东起大庆路、西至贾鲁河、南起沙颍河、北至建设路;面积6平方公里,有居民1万多户、3万多人。下辖德华、三义、复兴、太平、新民、文昌、庆丰、韩庄、史滩等九个社区。
川汇区人和办事处内设3个职能股室和卫管站等2个归口预算管理单位。办事处及归口预算单位共有编制80人,其中:行政编制24人,事业编制56人,在职人员44人,离退休人员36人。
(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本次审计的范围是:川汇区人和办事处20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本次审计方式采取了送达审计。
此次审计,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澄清家底、分清责任的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重点审计了何金亭同志任期期间川汇区人和办事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效果情况,财政政策执行情况以及何金亭个人在履行经济责任中。
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在川汇区人和办事处的积极配合下,顺利的完成了审计任务,按期完成了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
二、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一)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何金亭同志任期期间,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重大经济工作决策、部署,团结带领川汇区人和办事处干部职工,紧紧围绕川汇区人和办事处心工作,积极发挥川汇区人和办事处作用。
(二)重要经济事项决策及执行效果情况
2014年1月至今,何金亭同志在川汇区人和办事处任期期间对单位重要工作的决策,基本能够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实施民主化、科学化决策。
(三)川汇区人和办事处资产、负债、净资产及财政收支情况
1.资产情况:川汇区人和办事处2013年12月底账面固定资产195230元、银行存款870044.56元、现金400.10元。截至2016年12月底账面固定资产810244元。
2.负债情况:川汇区人和办事处2013年12月底账面无债务,截至2016年12月底账面无债务。
3.净资产情况:川汇区人和办事处2013年12月底账面固定基金195230元,结余870444.66元。截至2016年12月底账面固定基金810244元,结余1541122.29元。
4.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川汇区人和办事处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总收入23249220.03元(其中:财政收入14246537.37元;其他收入8089382.66元;专项经费913300元),总支出22578542.40元(其中:经费支出9463270.23元;工资福利支出5739829.48元;其他支出7375442.69元),截至2016年12月底累计结余1541122.29元(2013年12月底结余870444.66元)。
(四)川汇区人和办事处“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1.川汇区人和办事处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账面无出国费用支出。
2.川汇区人和办事处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账面车辆运行费464876元。
3.川汇区人和办事处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账面业务招待费741元。
(五)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通过查阅川汇区人和办事处各项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相关账户文件及会计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和审查已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效果等方式,对川汇区人和办事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进行了符合性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川汇区人和办事处的内控制度基本健全且能够执行。
(六)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何金亭同志任职期间,能够执行国家各项经济政策和廉政规定,认真履行集体研究决策程序。在个人廉洁自律方面,根据川汇区人和办事处提供的会计资料,未发现何金亭同志在履行经济责任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一)采购物资缺乏采购手续22500元
2014年1月至12月,川汇区人和办事处采购物资22500元,未经过政府采购。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川汇区人和办事处在今后采购资产时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二)超限额使用现金89178元
经抽查川汇区人和办事处2014年1月至12月会计凭证,存在支出大额使用现金17笔,金额106178元,超限额使用现金8917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超过1000元的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川汇区人和办事处应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虚假发票及白条支出116719元
川汇区人和办事处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账面虚假发票支出35笔,金额98629元;白条支出10笔,金额18090元。
以上开支违反了〔1993〕财政部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依据[1993]财政部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四)款“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指查证少缴、漏缴的税款),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与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与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川汇区人和办事处处以16000元罚款。责令限期缴纳财政。
(四)应计未记固定资产35680元
川汇区人和办事处2014年度购固定资产5笔,金额16390元;2015年度购固定资产8笔,金额29290元未记固定资产。
以上支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之规定,及时调整账务。
(五)挪用专项资金16800元
川汇区人和办事处2015年7月33#支办公费清理垃圾5000元(自然灾害生活补助,2014年结转),2015年7月36#支办公费7530.08元(自然灾害生活补助,2014年结转)2015年7年39#支公务费269.92元(自然灾害生活补助,2014年结转),2015年12月51#支公务费4000元(救灾资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专项资金拨款管理办法》(豫财预[2000]19号)第十六条“对上级财政部门确定的专项拨款项目,各地必须按确定的用途和期限安排实施。需要下拨的,及时向下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也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第十条“加强用款计划管理。用款计划是财政资金流量控制和支付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要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考核机制,推动预算单位准确编制用款计划,及时实施预算执行,科学控制财政资金现金流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今后应严格规范科目支出,杜绝今后类似情况发生。
(六)坐收坐支8551.10元
川汇区人和办事处2016年1月19#电费坐收坐支8551.10元。
违反了,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ll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末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与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与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川汇区人和办事处处以2000元罚款。责令限期缴纳财政。
四、总体评价及何金亭同志应负相关责任
审计结果表明,何金亭同志任党委书记期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团结带领川汇区人和办事处干部职工,紧紧围绕办事处中心工作,积极发挥川汇区人和办事处作用,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但是,在何金亭同志任职期间,川汇区人和办事处在财务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根据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审计中发现的物资购置未经政府采购、超限额使用现金、不合规发票支出,坐收坐支等问题,何金亭同志应负主管责任。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川汇区人和办事处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川汇区人和办事处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何金亭同志对我局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申诉,我局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