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区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决议和决定。
2、参与区委集体领导,主持区委全面工作,领导区委常委会工作。
3、领导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人武部工作,领导各乡办、部委和区直各单位工作。
4、召集、主持区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和四大班子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及列席人员。
5、主持对区委全委会、常委会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决定表决方式。
6、组织实施和落实经区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决议。
7、督促检查区委常委会通过的重大事项及区委重要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对督查结果提出意见。
8、审定签发以区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其他重要公文。
9、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向区委常委会或全委会报告。
10、主持召开区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区委常委会自身建设。
11、研究分析区情,把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提出全区经济发展战略,指导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12、提出全区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全区社会稳定工作总体思路,指导处理重大信访案件和公共突发事件。
13、提出全区党的建设总体思路,指导推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等重要工作。
14、提出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思路,指导解决党风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5、组织全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提出干部队伍建设意见,建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16、召集、主持、酝酿区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通过票决形成干部任免决定,指导制定干部选拔使用方案。
1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区委管理的主要干部进行任免谈话。
18、依据有关规定,代表区委对各乡办、部委、区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1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