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审经责报〔2018〕15号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9-02-26 10:51:5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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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审经责报〔2018〕15号


被审计单位    川汇区城南办事处

审计项目 韩少华同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区政府十五次常务会议纪要,川汇区审计局于2018年4月19日至8月22日对川汇区城南办事处韩少华同志任中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了审计。川汇区城南办事处(以下简称区城南办)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川汇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区城南办基本情况和韩少华同志任职情况

周口市川汇区城南办事处是川汇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正科级规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本辖区行使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主要职责是:强化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加强街道人大工作建设;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城南办行政编制26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2名;人大工委主任1名:主任1名(副书记兼职),副主任3名,纪委书记1名,武装部长1名。事业单位4个,全供事业编制共35名:部门领导职数共8名,其中正股级4名,副股级4名。

    韩少华同志,男,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2013年4月至今任城南办事处党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

   (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本次审计的范围是:区城南办2013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本次审计方式采取了送达审计。

此次审计,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澄清家底、分清责任的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重点审计了韩少华同志任职期间区城南办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效果情况,财政政策执行情况以及韩少华个人在履行经济责任中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在区城南办的积极配合下,顺利的完成了审计任务,按期完成了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

    二、任期内相关责任履行情况及评价

   (一)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韩少华同志任职期间,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重大经济工作决策、部署。团结带领区城南办干部职工,紧紧围绕行区城南办中心工作,积极发挥领导带头作用。

   (二)重要经济事项决策及执行效果情况

2013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韩少华同志对重要工作的决策,基本能够按照决策程序,实施民主化、科学化决策。

   (三)区城南办财务收支情况

根据区城南办提供的会计资料,2013年4月至2017年底,区城南办收入总计34402832.04元,支出总计34397814.52元,结余5017.52元,2013年年初结余1071.50元,2013年1-3月份结余-100元,截至2017年底累计结余5989.02元。

(四)根据区城南办提供的会计资料,2013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因公出境0元,招待费支出合计492440.90元,公务车辆运行费支出合计921171.01元。

   (四)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通过查阅区城南办各项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相关文件及会计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和审查已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效果等方式,对区城南办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进行了符合性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区城南办的内控制度基本健全且能够执行。

   (五)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韩少华同志任职期间,基本能够执行国家各项经济政策和廉政规定,认真履行集体研究决策程序。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意见和责任界定

(一)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331057.63元。

经抽查区城南办2013年4月至2017年12月账薄及会计凭证,招待费支出合计492440.90元,按公务费2%应支161383.27元,实际超支331057.63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第三条“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区城南办应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开支。

(二)违规发放奖金补助193548元

经抽查2013年4月至2017年12月账薄及会计凭证,区城南办发放各种奖金补助费合计19354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滥发钱物和赠送礼品的通知》(国办发[1988]54号)第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在平日或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节日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滥发奖金、补贴、津贴,不准随意扩大补贴、津贴范围或提高标准。不准以各种名义和形式(包括无偿、单位补贴、公款垫付和长期挂帐等)发放或变相发放各种食品、生活用品。违反者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0〕571号)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的规定 ,处以20000元罚款上缴区财政。

(三)超限额使用现金144135.39元

经抽查2013年4月至2017年12月会计凭证,区城南办大额现金支出 84笔,金额合计228135.39元,减去允许支付的84000元,超限额支出 144135.39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超过1000元的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应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不合规票据支出279976元

经抽查区城南办2013年4月至2017年12月会计凭证,不合规票据支出合计279976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和川汇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票据审核标准》第四条“票据内容的审核:票据开具的内容要完整明细,切忌笼统,不得开具如食品、办公用品、维修费等。如果票据内容项目过多,应当附清单,清单上印章、金额应与发票的印章、金额一致,大小写填写相同,不得涂改,涂改视同无效票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区城南办应加强账务管理,杜绝使用不合规的票据。

(五)超范围支出1394元

经抽查区城南办2013年4月至2017年12月会计凭证,超范围支出合计1394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

(六)固定资产未入账17886.56元

经抽查区城南办2013年4月至2017年12月会计凭证,购买固定资产17886.56元,未计入固定资产账。 

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区城南办应加强资产管理,对购买的资产及时登记入账。

(七)其他问题

经抽查区城南办2013年1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账簿、会计凭证存在以下问题:

1、账务处理不规范记错会计科目的现象,建议你单位在今后的财务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2公务费支出65794.70元事由不具体、无明细清单等资料的现象,针对此类问题,建议你单位应加强费用支出管理的工作环节,完善账目凭据,确保每一笔费用支出的合法合规性。

四、审计建议

   (一)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增强遵守财经法规的自觉性。

   (二)加强经济管理与监督,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依法理财及依法行政水平。

   (三)严格管理费用支出,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韩少华同志和区城南办应切实抓好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函告川汇区审计局。

韩少华同志如果对本报告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川汇区审计局申诉。

本报告内容和整改情况将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川汇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