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审经责报〔2019〕2号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20-03-23 17:00:5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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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审经责报〔2019〕2号

 

 

 

 

 

 

 

    

         被审计单位:川汇区商务局

 

                 目:王立志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共川汇区委组织部《关于对区政府办等23个单位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川组文〔2019〕7号)的委托,川汇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19年5月17日至7月16日对川汇区商务局局长王立志任职以来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川汇区商务局(以下简称:区商务局)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川汇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区商务局基本情况和王立志同志任职情况

区商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负责全区市场体系建设工作,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承担组织实施全区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区招商引资工作,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负责全区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电子商务发展计划和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我区电子商务发展工作,负责全区商务系统的信访稳定工作。区商务局内设5个机构,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

王立志同志,男,汉族,项城市人,非党,本科学历,2016年4月至2019年3月任区商务局局长,负责区商务局全面工作。20194月调任区民政局局长。

   (二)审计实施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审计调查的基础上,审计组制定了《区商务局王立志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召开了审计进点会,签订了承诺书,听取了王立志同志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并公告了审计有关内容和审计组纪律。

实施审计期间,审计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四严禁”工作要求、“八不准”工作纪律等有关要求,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重点、审计目标、审计分工,认真、细致地开展了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在审计中采取了详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审计方法。本次审计主要围绕王立志同志2016年4月至2019年3月任区商务局局长期间,履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相关经济活动绩效情况、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以及遵守廉政规定等事项进行了审计,审计组对区商务局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实地抽查盘点,使用了查阅党组会议记录、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及工作总结等必要的审计技术和方法。

在区商务局和王立志同志的积极配合下,顺利完成了审计任务,按期完成了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

二、任期内相关责任履行情况及评价

(一)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评价。

1、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根据商务局所提供的文件,区商务局能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商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全区市场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组织实施全区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全区招商引资,执行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对外经济合作,组织实施全区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商务系统信访稳定等各项工作中,为川汇区经济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被周口市人民政府表彰为“2017年度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2、推动商务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王立志同志任局长以来,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经贸高质量发展;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促进消费升级;加强商务领域监管特别是内贸流通领域监管。拟订全区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制订全区招商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积极推进川汇区电子商务发展工作。2017年被川汇区委表彰为“统战工作先进单位”,“保密工作先进单位”,2018年被川汇区人民政府表彰为“平安建设信访维信反邪教工作先进单位”。

3、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王立志同志任职以来,印发了《川汇区商务局“三重一大”工作制度》、《动态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主持召开了多次办公会议,研究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部署决策均提交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在重大经济事项方面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金额较大的项目支出纳入集体研究事项范围,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基本上能够按照决策程序,实施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审计期间未发现严重失误的经济决策事项。

4、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1)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根据区商务局提供的会计资料,2016年4月至2019年3月区商务局总收入1029.5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80.9万元,其他收入48.69万元),总支出1049.9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999.75万元,其他支出50.19万元),2016年3月底结余46.88万元,截至2019年3月底累计结余26.53万元。2016年4月以来该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基本真实、合法。但还存在超范围使用预算资金等问题。

2)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

资产情况:任职初(2016年3月底)账面反映资产704554.15元。其中:现金1.04元,银行存款0.02元,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368058.93元,其他应收款205669.16元,固定资产130825元。2019年3月底账面反映资产579402.27元。其中:现金1.04元,银行存款145.16元,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76491.81元,其他应收款198974元,固定资产203790.26元。  

负债情况:任职初(2016年3月底)负债104911.85元,2019年3月底负债104911.85元。

净资产情况:任职初(2016年3月底)账面反映净资产599642.3元。其中:财政拨款结转640127.3元,其他资金结转结余-171310元,资产基金130825元。2019年3月底账面反映净资产474490.42元。

3)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对区商务局提供资料的审计,未发现2016年4月至2019年3月有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根据对区商务局提供资料的审计,未发现2016年4月至2019年3月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

公务接待费用:2016年4-12月1716元,2017年12158.56元,2018年至2019年3月无公务接待费用支出。

5、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通过对区商务局固定资产账目的清查,进行现场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规范有序。但存在固定资产未记入资产账现象。

6、内部管理监督情况。

王立志同志任局长以来,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川汇区商务局工作纪律》、《川汇区商务局请假销假管理制度》、《行风效能制度》等规章制度,通过查阅区商务局各项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相关文件及会计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和审查已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效果等方式,对区商务局内控制度进行了符合性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区商务局的内控制度基本健全且能够执行。未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责任事故等问题的发生。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和本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及评价。

王立志同志任职以来,出台了《责任追究制度》,与局内各室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积极履行“一岗双责”,严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的要求,深入查找“四风”突出问题,切实承担反腐倡廉建设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和责任界定

(一)超范围使用预算资金99288元。

区商务局2016年4月至2019年3月超范围使用预算资金99288元(其中:市场运行及商品供求预测预警工作经费33940元、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经费20990元、市场体系建设及市场秩序管理工作经费3551元、电子商务管理工作经费26847元、汽车销售管理工作经费13960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区商务局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开支。

(二)白条列支1000元。

经抽查区商务局2016年4月至2019年3月会计凭证,存在白条支出2笔,金额合计1000元。其中:2016年5月6号凭证支出创文明城市刷白费500元;2016年8月1号凭证支出垃圾清理费用500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区商务局应加强财务管理,杜绝此类现象。

(三)固定资产未入账10890元。

区商务局在2016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购买固定资产5笔,金额合计10890元,未计入固定资产账。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区商务局应加强资产管理,对购买的资产及时登记入账。

以上(一)至(三)项,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王立志同志对上述问题应负领导责任。

四、审计建议

(一)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增强遵守财经法规的自觉性。

(二)加强经济管理与监督,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依法理财及依法行政水平。

(三)严格管理费用支出,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区商务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函告川汇区审计局

王立志同志如果对本报告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川汇区审计局申诉。

本报告有关内容和整改情况将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告。

 

                                             

                           ○一九年八月六日


责任编辑:(川汇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