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审财报(2018)1号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9-02-26 10:27:4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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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审财报(20181


被审计单位    周口市川汇区财政局

审计项目2017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川汇区审计局自2018年4月20日至7月10日,对川汇区2017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了审计。川汇区财政局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川汇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 基本情况

   (一)川汇区财政局基本情况

    川汇区财政局主要职责是拟定和执行全区财税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参与制订各项宏观政策;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加强管理的政策建议等。

2018年,财政局机关内设预算股、行政政法股、农业股、社保股、教科文股、国库股和综合股等9个内设股室,下设国库支付中心、投资评审中心、地产中心、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等22个二级机构,现有在编人员158人,其中:行政编制15人、事业编制143人。

 (二)川汇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1、区级公共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2017年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44146万元,实际完成47966万元,为预算的108.7%,增长17.4%。其中:税收收入完成38837万元,为预算的105.6%,增长15.7%;非税收入完成9129万元,为预算的124.1%,增长24.7%。

2017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调整预算数174072万元,实际完成161346万元,为调整预算的92.7%,增长22.7%。

2017年公共财政预算执行结果是:上年结余22780万元(待偿债置换一般债券上年结余342万元),公共财政预算收入47966万元(其中:税收收入38838万元,非税收入9128万元),上级补助收入112300万元(其中:返还性收入8110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76068万元,专项转移支付收入28122万元),债券(转贷)收入11567万元,调入资金9万元,调入预算稳定基金3814万元,收入总计175656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61346万元,上解上级支出 13352万元,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3820万元,债务还本支出7380万元,支出总计185898万元,年终滚存结余12538万元(待偿债置换一般债券结余5402万元)。

2、区级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2017年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269万元,实际完成37万元,为预算的13.8%。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为6062万元,调整后支出预算数为23402万元。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实际完成9364万元,为调整预算的39.6%,增长10.9%。

2017年区本级基金预算执行结果是:上年结余5539万元,本年收入37万元,上级补助收入17815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总计17852万元;本年支出9364万元,调出基金9万元,政府性基金总支出9373万元,年底滚存结余14018万元。

3、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2017年区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19122万元,实际完成26780万元,为预算的140%,同比增长67.1%;区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为18132万元,实际完成21299万元,为预算的117.5%,同比增长40.4%。

(三)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本次审计的范围是:川汇区财政2017年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本次审计方式采取了就地审计。

审计过程中,送达了审计通知书,召开了实施审计会议、签订了承诺书、公布审计纪律、告知了被审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此次审计,审计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采取了详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审计了川汇区财政2017年度预算执行和财政支出及预算批复、调整和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对重要事项、重点资金进行了延伸审计。

在川汇区财政局的积极配合下,顺利完成了审计任务,已按期完成了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2017年川汇区财政预算执行结果基本真实、合法、财政、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业务活动能够遵守相关会计准则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基本上能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收支基本符合财政法规的规定。

通过审计我们认为,2017年川汇区财政局认真贯彻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培植壮大财源基础,增强财政保障能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加强财政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一)对非预算单位拨款858.22万元。

 2017年对非预算单位拨款858.22万元。其中:周口市国家税务局 80万元、川汇区国家税务局 540万元、 川汇区地方税务局 119万元、公安局92.22万元、工商行政管理局 27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一款“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川汇区财政应按照预算管理的级次安排预算。

   (二)临时机构纳入预算拨款1994.12万元

    2017年临时机构纳入预算拨款1994.12万元

其中:纪检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127.73万元、经济服务中心 35万元、川汇区处置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集资问题领导组26万元、党代表联络办 14.71万元、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84.96万元、川汇区“四制”工作组 100万元、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办3万元、帮扶基金办23万元、行政新区 1073.57万元、民营科技园区 342.65万元、督查中心 7.5万元、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20万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办 136万元 。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一款“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川汇区财政应按照预算管理的级次安排预算。

   (三)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未列支11593.10万元。

2017年度上级专项补助资金28121.5万元,实际支出16528.4万元,未列支11593.1万元。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上述行为应予以纠正,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

   (四)闲置滞留财政专项资金8539.47万元。

    经抽查,截至2017年底闲置滞留财政专项资金8539.47万元。社保资金财政专户滞留专项资金8539.47万元(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8539.47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征【2014】16号)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时间批复、下达、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拖延滞留”、“业务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定,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按规定用途和标准开支款项,不得滞留、截留、挪用;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用途,应按程序报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对预算已经列支、资金仍沉淀在财政专户的项目资金进行清理,需要继续安排的项目资金,应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执行进度,不需要继续安排使用的项目资金要收回国库统筹安排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应缴未缴预算收入13.14万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应缴未缴预算收入13.14万元。其中:2017年上年结转非税收入532.59万元,非税收入4881.96万元,已入国库5408.29万元,未入国库6.26万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土地汇缴资金专户利息结余6.88万元应缴未缴国库。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的规定,区财政应将上述资金及时缴入国库。

(六)政府性基金未完成预算收入。

2017年川汇区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269万元,实际完成37万元,为预算的13.8%,未完成当年预算收入任务。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和上述规定,应完善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四、审计建议

(一)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提高财政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和预决算公开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加强资金分配和项目落实的有机衔接,建立对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审查机制。自觉增强预算的约束力,规范预算的执行工作。

(二)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问责制度,做到分配科学合理,监管到位,保证各项资金能够落实到位、发挥效益。

(三)强化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控制本级预算追加,确保上级追加款项及时拨付到位;杜绝对非预算单位核定预算拨付资金;禁止对本级预算范围外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

(四)落实财政管理制度,规范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扩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范围,严格资金支付方式,提高财政直接支付比例;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政策,规范招标操作行为,提高财政支出的透明度。

(五)加大税法执行力度,树立公共财政的理念。严把对纳税企业以奖励的名誉进行税收返还。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川汇区财政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川汇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