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结合周口市川汇区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依法审查,现将周口市川汇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川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周口市川汇区教育体育局
周口市川汇区科学技术局
周口市川汇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周口市川汇区民政局
周口市川汇区司法局
周口市川汇区财政局
周口市川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口市川汇区城市管理局
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运输局
周口市川汇区水利局
周口市川汇区农业农村局
周口市川汇区商务局
周口市川汇区文化和旅游局
周口市川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周口市川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周口市川汇区应急管理局
周口市川汇区审计局
周口市川汇区统计局
周口市川汇区医疗保障局
周口市川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周口市川汇区房屋评估服务中心
周口市川汇区残疾人联合会
周口市川汇区消防救援大队
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街道办事处
周口市川汇区人和街街道办事处
周口市川汇区金海路街道办事处
周口市川汇区陈州街回族街道办事处
周口市川汇区荷花路街道办事处
周口市川汇区小桥街街道办事处
周口市川汇区城北街道办事处
周口市川汇区城南街道办事处
周口市川汇区华耀城街道办事处
周口市川汇区淮河路街道办事处
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街道办事处
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街道办事处
周口市川汇区委机要保密局、周口市川汇区档案局、周口市川汇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已公告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等有关规定,电子行政执法证与实体证件具有同等效力。开展执法活动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通过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和资格。通过拍照、截图等方式形成的执法证图像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身份凭证。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