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2009]29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
实 施 意 见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央、省、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工作部署,结合我区政府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条主线,以改革创新精神抓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0年工作规划》的落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权力运行,全面履行职责,狠抓廉政建设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区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区政府领导班子在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省、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列为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总体工作目标,与经济建设、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上级机关关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围的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实际,制订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廉政建设制度并督查落实。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廉政建设、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廉政法规,注重治本工作,做到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七)组织本系统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川汇区制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十不准",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八)召开民主生活会,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纠正存在问题。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区政府领导班子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坚持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抓好责任分解,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分析政府部门廉政建设面临的形势,始终把廉政建设纳入经济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同时要突出抓好责任制报告、责任检查、责任追究、责任考核和“一票否决”等五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健全和完善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落实对各项反腐倡廉工作的考核评议。
(二)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关注民生
一是加强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征地拆迁、资源开发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二是认真解决影响和损害投资发展环境的主要问题,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三是加强对财政资金、社保基金、扶贫资金和救灾救济资金的监管,严格程序,规范运作,确保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四是继续治理公路“三乱”、教育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涉农负担中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坑农害农案件。五是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扎实做好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工作。六是严格执行有关人事纪律规定,坚决堵绝违规进人。
(三)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厉惩处腐败分子
重点查办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以及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等以权谋私的案件;严厉查办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案件;严肃查办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和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人事纪律的案件,以及为黄、赌、毒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处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背后的腐败问题;严格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
(四)扎实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源头治理工作
一是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有关制度,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二是深化财税和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三是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开展“三务”公开活动,积极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政府、监督政府。四是继续深化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积极探索监督关口前移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五)加强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
一是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等问题。二是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外定居等规定和有关事项报告登记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三是治理违规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建房;纠正领导干部多占住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等问题。四是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和操纵招商引资项目、资产重组项目,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五是严禁领导干部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六是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六)厉行勤俭节约,确保财政资金有效使用
一是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办、国办最近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从现在至2010年底,各级党政机关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不得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已批准并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二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公车私用和公款出国(境)。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从严控制公车购置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严禁以公务考察为名搞出国(境)旅游。
四、工作措施
(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自觉性。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增强学习理论的自觉性,认真落实和完善学习制度,每周保证有半天的学习时间。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紧密联系区政府工作实际,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市政府工作要求上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二)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做到廉政、勤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增强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始终保持一种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要努力提高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三)增强党的意识、群众意识、自律意识,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基本工作思路,把实现群众的愿望作为自己的最大责任,切实把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班子成员要严格要求自己,正确把握自己,要处处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扎扎实实干事。
(四)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政规定。班子成员除贯彻执行好上级已明确的各项要求外,还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纪委全会有关要求,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下级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等,对违反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纪律。
(五)禁止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对违反规定报销的,要责令其退还,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要继续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就业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规定,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七)要狠刹奢侈享乐、铺张浪费歪风。班子成员要带头艰苦奋斗,禁止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的娱乐和健身活动。
(八)标本兼治,综台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作风建设,要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当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制定严密的内部监督制约措施,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的透明度。要深化财政制度改革,积极推行部门预算。要进一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设,规范政府收支行为。要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减少会议,改进会风,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领导班子成员每年用不少于四分之一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不给基层和群众增加负担。
(九)加强对廉洁自律的监督检查,坚持开好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要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以民主生活会形式每半年检查一次贯彻落实情况。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找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区政府党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班子成员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十)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成员不仅要从自身做起,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带头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同时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调一把手负总责,党组成员按分管部门严把廉政关,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廉政建设抓好、抓实、抓出成效。确保政府各部门落实好市纪委全会精神,努力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纠正,或对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不在限期内办理,致使党风廉政建设达不到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和区委要求的。
(二)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和恶性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四)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不责成有关部门查处,或不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依纪查处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个人写检查,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意见》适用于政府部门班子及班子成员。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