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文[2012]16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川汇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川汇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日
川汇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实 施 方 案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土地使用权依法合理有序流转的基础。为贯彻落实好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川汇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川汇区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进一步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覆盖全区农村和城镇的全部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所有农户和城镇部分农户及使用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应以地籍调查结果为基础,经区政府确认后,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发证,并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和登记信息系统。
三、组织领导
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属地登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步实施的原则。为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区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区长为组长的川汇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和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川汇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调解权属纠纷领导小组(见附件2),区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各乡办都要成立相应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区政府是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国土川汇分局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牵头单位,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确保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按期完成。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4月11日--2012年4月30日)
1、资料准备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相关技术资料的收集。
2、宣传发动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我们要利用现有条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相关法律、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全区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这项工作的积极性。
3、业务培训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法律性和政策性强,在省、市国土资源部门业务培训的基础上,区国土川汇分局将有步骤地对区直有关部门及各乡办参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工作规范开展和工作质量。
4、发布通告
各乡办要在辖区内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通告。通告内容主要包括:
(1)土地登记区域的划分;
(2)土地登记期限;
(3)土地登记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5)其他事项。
(二)实施阶段(2012年5月1日----2014年10月31日)
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阶段进行。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于2012年5月1日开始,2012年9月30日前基本结束。
2、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于2012年10月1日开始,2014年10月31日前基本结束。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4年1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做好总结,迎接省、市检查组对我区登记发证工作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依法开展登记
在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因地制宜、全面覆盖、服务社会、确保稳定和急需优先的原则,在一定的时间内对辖区内的全部集体土地进行全面登记,每宗地进行张榜公告,确保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程序、有效合法开展,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进行合法化。
(二)强化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是查清每宗土地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的技术方法,是土地登记发证的前提。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国家、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要求,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按照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开展对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籍调查。
(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在地籍调查过程中出现的土地权属争议,以乡办为主进行及时妥善处理,确保土地调查成果的完整性,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对无法及时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先划定争议范围,调查出具争议资料,为后续调处工作创造条件。并建立土地权属争议信息库,及时掌握、更新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
(四)建立信息系统
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将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进行规范化管理,作为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工作的基础。 要建立地籍成果更新机制,以日常土地登记为基础,动态更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五)完善登记成果
在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要对已有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成果进行检查,对宗地存在缺失登记档案及土地登记不规范、宗地测量精度不符合规定、登记错误的,要做好记录,结合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及时更正完善,确保登记成果的完整、准确。
(六)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
各乡办、社区、行政村、村民组抽出对农村、城镇街道土地权属情况熟的人员,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申请登记、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作用。
(七)发放土地权利证书,落实凭证用地制度
按照省政府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时,必须出具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实施征地拆迁时,要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发证,做到产权明晰;未经过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为依据。要切实做好农用地流转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衔接工作,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
(八)确保工作经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按照河南省委、省政府豫发[2010]1号文件要求,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增加农民、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严禁巧立名目搭车收费。对:反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1、川汇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2、川汇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调解权属纠纷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