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川汇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08-09-12 00:00:0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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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政[2008]9号

各乡、办,区直有关单位:
《川汇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六日
川汇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我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积极化解“普九”债务,制止新的债务发生,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
1、完善相关制度和监控体系,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发生新债;
2、全面清理核实债务底数,逐笔审定,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债务基数;
3、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债务主体,划分偿债责任,逐步化解核销债务;
4、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欠债,维护农民权益。严禁将乡办、村、学校的债务转嫁给农民和学生,增加农民负担;
5、对已审计核实锁定的债务,制定计划,采取措施,妥善化解。
二、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时间界限、统计范围、债务内容和申报方式
(一)时间界限
“普九”债务的发生时间界限统一界定为199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二)统计范围
全区范围内中小学校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任务而形成的债务。
(三)债务内容
具体包括:1、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债务。主要指修建教学楼、办公楼、综合楼、实验楼、图书室、多媒体教室等及辅助用房形成的债务,修建学生宿舍、餐厅、厕所等学生生活用房形成的债务,房屋修缮、修建操场、校内道路、大门、围墙、门窗以及校园绿化等校园维修建设形成的债务。
2、购置教学设备形成的债务。主要指购置微机、多媒体、实验仪器、桌凳、体音美器材、图书资料等教学设备形成的债务。
3、其他债务。主要指学校征用、租赁土地形成的债务。
4、具体债务界定范围按照《关于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有关政策的通知》(豫农综改办[2007]9号)和《关于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中有关利息政策的通知》(豫农综改办[2007]10号)等文件执行
(四)债务申报以校为主,乡(办)村把关
为了解决好“普九”债务与乡村债务的连带问题,本次“普九”债务的申报严格坚持以校方作为受理主体,相关连的乡村严格把关,对债权人的申报数额起旁证作用。初中的“普九”债务以校方和乡办现任负责人作为认定责任人;小学的“普九”债务以校方和村委会现任负责人作为债务认定责任人,告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债务公示等工作均由学校负责。
三、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方法步骤
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区化解“普九”债务工作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一) 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3月26日至4月10日)
1、成立化解“普九”债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2、制定《化解“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3、召开全区化解“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印发有关文件;各乡办、各有关部门及时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全区动员大会精神,安排部署化解“普九”债务试点工作。
4、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广泛宣传化解“普九”债务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对区、乡办、区直有关单位化解“普九”债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以及涉及化解“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必要时分乡办、分部门进行培训。要求参加人员认真学习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熟练掌握相关知识,为做好化解“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二)自查上报阶段(2008年4月10日至5月10日)
清理化解“普九”债务试点工作自查上报阶段先由债权人自查。要求债权人按要求做好自查,做到债务本金与利息分离,在规定时间到学校进行债权申报。再由学校审查。接到申报,学校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分初中和小学与所在乡村相关领导、责任人一起,进行初步查证对照,经核对无误后登记造册,并填报《“普九”债务自查登记表》。最后由债务清理审核小组初步核查。将审查结果公示于众,接受社会监督。自查工作要做到以下几点:
1、对账面反映的债务要逐笔登记;年度结转的债务,要追溯到债务的发生时间,彻底查清债务发生的原因和资金用途。
2、未入账的债务,要由债权人、经手人、批准人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然后登记造册;未入账的校舍建设工程欠款,根据工程合同载明的发包方确定登记人。
3、学校未及时结算的往来款项,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完善财务手续,不作债务登记。
4、在会计手续移交时,账簿、凭证没有交接,但有账务原始移交表,并有交接双方、见证人三方共同签字,属于“普九”债务的,也应进行登记。
5、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查情况,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分类填写《“普九”债务自查登记表》,并于4月30日前上报乡办财税所,以乡办为单位汇总后,5月10日前,报区化解“普九”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查核定阶段(2008年5月10日至6月30日)
根据《“普九”债务自查登记表》的登记情况,清理审核小组要逐笔进行审查,认真做好每笔债务的核实认定工作。在审核债务过程中,要落实“四要素”、“四印证”。即凡上报的农村“普九”债务必须具备原始凭证、账簿数据的记载、相关当事人的旁证、实物资产的对应“四要素”。“四印证”即认真落实账簿凭证有实物印证、账目支出有相关当事人印证、实物资产有施工合同(购销合同)印证、申报债务数额有实物资产总额印证,防止虚报作假现象发生。对下列债务可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减或核增:
1、不属于“普九”形成的债务,予以核减;
2、清理中发现已经归还的债务,予以核减;
3、以虚报工程造价形式的虚假债务,通过评估审计,予以核减;
4、虚报不实的债务,经核实后予以核减;
5、用于“普九”的高息借款,要根据借款期限,以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准,按照“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核减已经转入本金的利息;
6、漏报的债务经审计核实后,予以核增。

责任编辑:(川汇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