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商贸项目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08-10-13 00:00:0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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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政[2008]19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商贸项目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办,区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区市场建设步伐,进一步繁荣商贸流通,巩固我区商贸流通中心地位,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给予商贸项目一定的政策扶持。现将相关优惠政策内容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企业自身经营的封闭式市场或商场且具备较大投资规模和经营面积,试营业期间(一年内)和市场(商场)正式开业之日起二年内,所缴纳税金的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奖励企业50%,第二年奖励20%。从第三年起不再奖励。
   二、凡在新建的封闭式市场或商场内租赁经营的商户在经营中的税收,二年内年缴纳增值税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区级留成部分奖励给经营户20%;达到或超过20万元的,奖励给经营户30%;达到或超过30万元的,奖励给经营户40%。
   三、企业所经营的税收和租赁经营商户的税收不能重复计算奖励。已经单独给予生产经营性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此优惠政策。底商住宅楼的经营门店原则上不享受此优惠政策。如过去签订的有类似优惠政策的协议,按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责任编辑:(川汇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