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08-09-12 00:00:0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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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政文[2007]42号

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北区,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9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原则
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实行自谋职业与安置就业相结合,扶持就业与技能培训相结合,经济补偿与重点安置相结合的办法,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保证了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劳动、人事制度和市场经济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项工作也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退役士兵上岗就业越来越不能得到有效落实。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河南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对烈士子弟、服役期满的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及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伤残退役士兵以及在艰苦边防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进行重点安置,既可实行指令性安置又可选择自谋职业。其它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安置。
二、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安置的办法
对符合安置条件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12000元。城镇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服役年限,服役满2年后从第3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加1600元,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一等、二等、三等功的每人每项分别增发2000元、1000元、500元,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者增发3000元。五至八级农村残疾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待遇。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士兵,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退役士兵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经区政府安置部门批准后,即可签订有关自谋职业协议,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如已被批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两年内,本人又联系好接收单位,安置部门可凭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信,在退役士兵退回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后,可给予安置就业,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办事处接收管理。
政府依据现有社会办学机构,建立培训基地,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根据其意愿实行免费技术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努力开创我区退伍安置工作自谋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就业三位一体的新局面。
三、加大培训和开发使用退役士兵两用人才的力度
对农村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加大培训开发使用工作力度,对愿意参加培训的农村退役士兵全部实行免费培训,以便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要适应劳动力和人才市场的发展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退役士兵育才、荐才、用才服务体系,建立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市场。要对他们加强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引导他们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特别要注意发挥本地资源优势,立足当地,就地开发,引导退役士兵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运输业。同时,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在基层政权建设、民兵预备役建设和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对农村退役士兵兴办的经济实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提供政策优惠。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的管理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设立支出专户 负责管理使用。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区安置办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区劳动、人事、财政、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及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我区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责任编辑:(川汇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