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文[2012]82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周政明电〔2012〕23号)精神,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强化源头治理,集中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坚决遏制爆炸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突出重点区域,捣毁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窝点,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平安川汇”、“和谐川汇”营造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
三、打击重点
(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成品、原材料等易燃易爆产品的行为;(三)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产品的行为;(四)私自储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易燃易爆产品的行为;(五)在生产经营单位废弃生产区、旧仓库区等区域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和储存的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办事处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各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本辖区“打非”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打非”工作负总责,分管副职具体负责。各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村、组、社区的作用,深入组织开展排查,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人员进行有效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部门职责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和沟通,强化对有证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及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对查处的无证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区政府予以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在“打非”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或参与、支持、庇护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党员干部予以相关责任追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查处“三无”产品和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工商执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无照经营原材料行为。
供销部门: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禁止其购销非法生产产品、含氯酸钾的产品及其他不合格产品。
交通部门: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及非法携带烟花爆竹进入车站(码头)搭乘车辆(船舶)的违法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学校中开展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危害性、危险性教育,教育学生不参与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正确燃放烟花爆竹。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非法用工行为。
公安部门: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重点对发现或移交的案件进行查处,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窝点,作到发现一处、摧毁一处。
五、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
区政府召开动员会议,制定“打非”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打非”专项行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播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并采取张贴标语、发表电视讲话、发布通告、发放公开信、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深入村组社区开展宣传发动,提高群众安全意识,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争取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业主投案自首。
第二阶段:摸底排查、打击取缔阶段。(2012年11月10日至2013年3月15日)
区政府组织各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对全区范围内非法生产烟花爆A活动进行拉网式、不间断排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房。尤其是闲置民房、废弃厂房、家禽家畜窝棚等要列入重点排查范围。要设立排查台账,重点区域明确专人看管,盯死盯牢,对重点人员建档立卡,定期走访,加强教育,掌握动向。对排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要立即取缔,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总结评比阶段。(2013年3月16日至3月31日)
区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区。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发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是防范和遏制爆炸事故的重要措施。A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为重点单位提供爆炸物品探测仪、“打非”车辆等必要装备,强化“打非”能力。要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责任,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严厉打击。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产品质量等各个环节,切实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力度。要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执法机制,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供销、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形成“打非”工作合力。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要求,把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犯罪案件查处、审判情况的宣传,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和处罚的震慑作用,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
(三)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打非”工作实际,不断完善以“网络管理、部门联动、宣传教育、定期排查、有奖举报、源头治理、责任追究”七项措施为核心的“打非”工作长效机制。突出加强对重点区域、边界地区、生产经营企业废弃厂区、旧仓库的排查,落实分包责任制。对重点人员建档立卡,定期走访,严防转入地下非法生产。要集中开展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烟花爆竹原材料和生产无药炮筒行为,从源头防范和遏制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发生。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公开举报电话,落实奖励资金,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形成全民参与、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高压态势,彻底打击和消灭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四)落实责任,严格问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安全监管责任制。专项行动期间,凡因日常监管不到位、管理责任不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措施不力而发生爆炸事故的,要坚决落实行政首长问责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渎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办事处、安全监管局、工商川汇分局、质监分局、供销社、交通局、公安派出所要分别制定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方案,并于2012年11月20日前报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办事处“打非”专项行动周报表要经办事处主管副职签字后,于每周五前报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传真:8568759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