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川汇区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4-04-23 00:00:0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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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政办〔201423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川汇区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川汇区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31日 


川汇区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补助资金、追加预算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采购区政府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本规程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规程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规程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规程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本规程所称单位自有资金,是指预算单位预算资金历年结余、预算当年安排的经费、非税收入中的经费或营业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及资产收益、税收及其它奖励历年结余、拆迁补偿的办公经费结余等。

本规程所称追加预算资金,是指采购人报请区长审批的财政资金。

本规程所称财政性补助资金,是指上级业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的指标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政府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第四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五条  工程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完善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编制工程量清单、报区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控制价财政评审后方可采购。服务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报请部门主管区长或区长签署采购控制价的意见或形成区级会议纪要。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审批流程

(一)政府采购申请。采购人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采购办)提出书面采购申请。

凡货物类采购的申请,需载明采购计划、采购预算、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质量、价格、技术要求、交付使用时间、采购理由和资金来源等相关资料;

凡服务类的采购申请,需附采购计划、采购控制价、采购项目名称、质量、技术要求、服务期限、采购理由和资金来源等相关资料;

凡工程类采购的申请,需附采购项目名称、基本建设审批手续(或会议纪要)、工程量清单、财政投资评审报告、质量要求、技术要求、采购理由和资金来源等相关资料。

(二)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区采购办在收到采购人书面采购申请2个工作日内,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会同部门预算股室出具《川汇区政府采购计划批复及采购方式确认表》,报局领导签批。

1.符合统一纳入到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采购项目,由区采购办将《川汇区政府采购计划批复及采购方式确认表》交采购人按照程序办理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手续。

2.符合统一纳入到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区采购中心)的采购项目,由区采购办将《川汇区政府采购计划批复及采购方式确认表》交区采购中心,由区采购中心通知采购人按照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进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

(三)采购人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和下列标准、权限,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或非招标采购:

1.采购人采购工程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货物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服务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者,经区采购办批复采购方式后,统一纳入到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采购人采购工程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货物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服务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者,经区采购办批复采购方式后,统一纳入区采购中心,按照非招标采购的规定进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

3.工程类单笔预算Y2万元(不含2万元)或货物类和服务类单笔预算在0.5万元(不含0.5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自行分散采购。不再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四)政府采购的备案。凡属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到区采购办备案;凡属非招标采购的项目,由区采购中心统一报《中标通知书》在区采购办备案,并通知采购人。

(五)部门预算股室会同区采购办、国资办、采购人、有关部门按照采购合同所列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制作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政府采购验收单》。

(六)采购资金拨付。凡属自有资金采购的,采购人直接到区国库支付中心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流程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凡属追加预算和上级指标资金的,采购人应携带《中标通知书》和追加预算文件或上级指标文件到部门预算股室办理《区财政局服务对象申报事项处理签》,并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流程拨付资金。

(七)国有资产登记。采购人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将所采购资产在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登记,并计入本单位国有资产台账。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七条  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

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专家应当从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申请和谈判文件确认

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由竞争性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第九条  谈判文件发布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澄清或者修改谈判文件。

第十条  响应文件评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

第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魏吞概行∽榈囊?笾匦绿峤幌煊ξ募??⒂善浞ǘù?砣嘶蚴谌ù?砬┳只蛘呒痈枪?隆S墒谌ù?砬┳值模?Φ备椒ǘù?砣耸谌ㄊ椤9┯ι涛?匀蝗说模?Φ庇杀救饲┳植⒏缴矸葜っ鳌?/SPAN>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十二条  谈判评审报告编写和成交供应商确定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询价采购

第十四条  询价小组成立

参照本规程第七条的规定和程序成立询价小组。

第十五条  编制、发布询价通知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制作、发布、澄清或者修改询价通知书。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

第十六条  询价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十七条  询价评审报告编写和成交供应商确定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询价采购活动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五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报市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市、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异议的处置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市、区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市、区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  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二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编写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1-3款规定编写协商情况记录。

第二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之前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执行本规程。

责任编辑:(川汇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