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川汇区财政资金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3-05-07 00:00:0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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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政办〔2013〕23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川汇区财政资金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川汇区财政资金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18日

川汇区财政资金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豫财办[2003]15号)、《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11〕6号)和《川汇区财政资金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政〔2009〕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区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区属各类财政投资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三条  项目概(预)算、竣工结(决)算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是确定项目招标控制价、调整项目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必要程序和重要依据。

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含国债)基本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三)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建设项目;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竣工结(决)算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核;

(四)工程建设资金支付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和配套资金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投资规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有关情况审核;

(九)其它需要审核的项目。

第三章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申请

1、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之前,依据《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川政〔2009〕25号)和《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川治工办〔2011〕2号)的规定,将工程造价在2万元上的项目委托区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委托书附《财政投资评审委托通知书》和项目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投资评审资料;

2、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施之前将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在区投资评审中心备案,项目完工后再进行结算评审。

(二)受理

1、符合财政投资评审条件的,区投资评审中心收到书面委托书后应当即签收登记、受理,并依据委托全面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和评审人员,明确评审任务和评审要求;

2、若送审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区投资评审中心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补报,资料齐全后受理。

(三)评审

1、项目评审负责人接受评审任务后,组织评审人员紧密结合送审项目实际,制定详实的评审计划、方案报有关负责人批准;

2、评审人员与项目单位沟通,确定评审依据,逐项核查、取证、计量、分析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重要证据要书面取证、现场踏勘;

3、评审人员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4、评审负责人审查初步评审意见并签署意见;

5、评审负责人和评审人员对标底的编审应按保密程序进行。

6、按统一格式和标准编写初步评审意见书。

(四)复核

区投资评审中心对所有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实行三级复核制度。

1、一审复核:区投资评审中心负责人指定业务人员对初步评审的预、结、决算意见书予以复核。重点复核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变更等合法性,经讨论提出一审复核意见,交由评审人员修改、调整,形成意见书进入二审复核;

2、二审复核:区投资评审中心负责人另行指定业务人员对一审复核修改调整的预、结、决算书进行二审复核。重点复核定额套用、价格及评审依据等内容,提出二审复核建议,交由评审负责人修改、调整,形成二审复核修改意见书进入三审复核。

3、三审复核:区投资评审中心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二审复核修改意见书进行三审复核。主要复核评审依据、评审方法和评审结论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

(五)会审

区投资评审中心针对三审复核中提出的重点投资或技术难度系数较大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签证或政策性、技术性问题,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召开由项目建设单位、财政局有关股室、有关专家参加的联席会审会议。

5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的会审情况要及时向财政局长汇报,必要时向区政府有关领导或向区政府常务办公会议汇报。

(六)函询

1、区投资评审中心向项目单位发送《财政投资评审预(结、决)算书征求意见函》;

2、项目单位在签收到《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结论书签署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

(七)签发

区投资评审中心按照评审结论的格式及要求,制定评审结论书。评审结论书的送达时限原则上从接到评审申请和完整的资料之日起,送审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为5日;在100--500万元以下的为30日;500--2000万元为40日;2000--5000万元为55日;5000万元以上为70日。特殊情况根据实际确定。

建设单位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对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进行汇总, 30日内审查完成项目竣工总结算。

(八)归档

评审负责人在评审结论签发3日内,将评审结论和有关资料整理,按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存档。

  项目概(预)算评审

第七条  项目概(预)算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

第八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项目立项及其批准、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及其批准、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其批准、土地和房屋征收及其批准等的行政审批的合法性、完整性等。

第九条  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项目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署意见确认的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套用、取费、施工图审查及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材料价格等。

(一)工程量计算评审:审查工程量计算规则选用的正确性;审查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的正确性;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存在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预算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评审: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利润及税金;审查材料价格计取是否准确。

第十条  设备投资预算评审包括: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等。

第十一条  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评审包括: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等。

(一)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进行评审。

土地使用权的费用预算,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土地用途、性质和所有权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方式进行评审。

(二)项目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章  工程价款结算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评审包括对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工程进度和工程竣工结算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评审包括: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监理等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约定内容。

(一)项目单位在正式签订发承包合同之前,将合同样本等有关资料送交区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二)合同价款约定评审的主要依据是:有关财政法规、项目投资计划、批准的投资概算、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三)合同价款约定评审的内容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1、对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项目合同,还应审查其项目内容、双方责任、合同金额、付款方式等方面是否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一致,以及中标单位在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过程中承诺的优惠条件是否在合同条款中体现。

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评审包括:工程形象进度、施工管理各单位签证及依据、主材质量和价格、施工合同条款执行情况、施工内容变更及依据等内容。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拨付施工进度款之前,将已完成工程量进度表和监理、建设单位书面意见报送区投资评审中心。

(二)区投资评审中心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现场核实所报送的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建设单位派人参与核实。建设单位不派人参加核实的,以区投资评审中心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三)区投资评审中心收到申请后14日内未核实报送工程量,从第15日起,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编报竣工结算书,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签章和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区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一)评审依据: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竣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及建设单位同意变更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证及依据等;

(二)竣工结算评审内容:结算方式审查,工程量及单价审查,取费标准审查,施工合同条款执行情况审查,设计变更及建设单位同意变更书面意见,业主签证及依据的审查。

1、竣工结算方式的审查。审查竣工结算方式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相符。

2、工程量及单价的审查。审查工程量的计量方法是否符合合同及有关规则,计量内容是否符合相关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及依据,计量是否有重复或遗漏,计量结果是否准确可靠,审查单价是否与定额单价或投标单价相符,是否存在高套单价情况。

3、取费标准的审查。审查取费标准是否按合同或有关规定执行,取费基数是否正确。

4、施工合同条款执行情况的审查。审查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包括各种优惠条款、质量和工程奖罚等是否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中正确反映。

5、工程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和投资规模扩大的审查。严格执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周政办[2010]80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川政办[2011]14号)规定的程序审查建设单位或施工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变更,是否经原设计审批单位和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签证手续是否完备、真实,计价是否准确合理等。

6、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评审机构不予计量。

六章  竣工决算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项目建设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决算书应由项目单位或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单位应将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工程验收合格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的有关资料报送到区投资评审中心。

第十八条  程序评审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若项目已按本规程进行预算评审的,只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十九条  组织管理评审包括: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

第二十条  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评审包括:审查资金项目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

(一)建设资金项目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情况;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支付工程价款;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已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

(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位工程的结算价款是否经过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审定,如未经评审应按规定进行评审;

(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查各明细账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

3、对由项目单位供应材料的项目,应审查项目单位供应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项目单位供应材料;

4、审查项目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二十二条  设备投资支出评审

(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遵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等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二十三条  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其他投资支出评审主要评审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超出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审查时,应区分项目的经营性质及产权归属,分别进行核定。

第二十五条  其他相关事项评审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凭证、帐薄和会计科目、账户设置及核算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是否与批准概(预)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有无计划外项目及提高建设标准。

追加概算的项目,要对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九条  评审机构在有关单位收齐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交竣工决算初审结论,对评审机构按规定出具的最终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批复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财政投资项目效益后评价的依据。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川汇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川汇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