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川汇区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
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川汇区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0日
川汇区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
工 作 制 度
一、工作报告制度
1、日常工作报告制度
(1)区政府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打传办)每半年向区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报告一次全区打击传销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全区打击传销工作的总体情况,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取得的成绩、存在问题、下步对策和建议等。报告时间为每年7月15日前和下年1月15日前。
(2)区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每半年向区打传办报告一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根据职责和工作分工所承担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取得的成绩,存在问题,对策及建议等。报告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和下年的1月5日前。
(3)各单位打击传销工作领导机构每月向区打传办报告一次工作,主要内容为:当月工作开展情况,接受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报告时间为下月5日前。同时要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和下年的1月5日前报告一次总体工作情况。
2、阶段工作报告制度
(1)对区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和市打传办安排部署的专项工作、活动及有关打击传销工作的具体指示,有关成员单位 ,除了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工作动态外,还要在工作结束后及时报告整体工作情况。
(2)成员单位开展的有关打击传销工作、活动,要及时上报区打传办。
3、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上报区打传办并随时上报后续工作开展情况:
(1)在一个办事处行政区内,发生300人以上同时聚集从事传销,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秩序和群众生活的;
(2)对多个办事处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传销事件;
(3)发生100人以上群体性上访的传销事件;
(4)发生群众暴力抗法,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传销事件;
(5)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传销的紧急、重大的情况。
二、信息沟通制度
1、区打传办应建立工作简报,及时通报下列信息:
(1)全区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的总体进展情况;
(2)各成员单位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的创新做法和工作成效;
(3)传销活动出现的阶段性特点和新的动向;
(4)其他需要通报的工作信息。
2、区打传办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内部通报等方式,及时向有关办事处和有关单位通报下列信息:
(1)成员单位和有关办事处的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和有关办事处通报的工作信息;
(2)发生重大传销事件,需要有关办事处和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信息;
(3)重大传销事件的处置信息;
(4)其他需要个别通报的有关信息。
3、区打传办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收集、汇总、通报有关信息。
4、区打传办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开展宣传教育,发布警示、提示,提高全社会识别传销、防范传销、抵制传销的能力。
三、协作配合制度
区打传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办事处共同做好打击传销工作:
1、加强工商、公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交流有关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和相互支持,充分发挥打击传销的职能作用;
2、加强工商、公安部门 综治信访等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作用,推动打击传销工作开展,及时、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3、加强工商、公安部门与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的联席,加强对大中专学生、下岗职工、外出务工人员等的宣传教育,共同做好防范传销工作;
4、加强工商、公安部门与人民银行、银监、通讯管理、税务部门的联系,及时帮助解决账户查询、查封、处理违法网站、提供有关账目等问题;
5、加强政法委、工商、公安、检察院、法院的联系,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打击相衔接的问题,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处传销违法犯罪分子;
6、加强成员单位与办事处的协调,动员全社会力量,形成打击传销的工作合力,构筑打击和防范传销的社会体系。
四、督查督办及责任追究制度
1、区打传办通过发督查通知、实地检查、交办线索、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下列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1)有关单位、办事处贯彻区委、区政府及联席会议安排的打击传销工作部署情况;
(2)落实领导指示、批示的情况;
(3)重点地区治理情况;
(4)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及善后情况;
(5)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2、对督查督办的结果,通过工作信息、工作简报、工作通报等形式予以公布。
3、成员单位发生下列情况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打击传销评先资格、在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中扣分等,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和有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及联席会议关于打击传销的工作部署不力,造成传销活动猖獗泛滥的;
(2)对传销事件、案件处置失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由传销引发严重刑事案件或群体上访事件以及造成恶劣影响的;
(4)缺乏配合意识,推诿扯皮,严重影响工作发展的;
(5)工作失误,影响综治考评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