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川汇区金爵绿色家园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3-08-21 00:00:0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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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政办〔2013〕67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川汇区金爵绿色家园廉租住房

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川汇区金爵绿色家园廉租住房分配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15日


川汇区金爵绿色家园廉租住房

  配  方  

为切实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确保“金爵绿色家园”廉租住房分配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周口市中心城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资格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认定标准报告的批复》(周政文[2010]105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政[2011]81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房管局<周口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09]48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川汇区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政办〔2013〕66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廉租住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对象及分配原则

(一)分配对象

凡2008年至2012年下半年申报户,经辖区办事处申报、公示,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审核,市级报刊公示15天无举报现象,且已经区联合调查组入户调查的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已婚家庭(含离异带未成年子女或70岁以上有监护人的老人)。

(二)分配原则

1、应保尽保: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申报即有房住;

2、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根据抽取到的号码顺序逐户抽取房号,所有程序均有社区主任、群众代表及相关单位人员全程监督;

3、照顾弱势群体:对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贫困家庭在选择楼层时给予优先照顾;

4、严格申报审批和管理: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定期复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分配房源及租(售)价格标准

(一)分配房源

分配房源为莲花大道西段“金爵绿色家园”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57758.96平方米,共14栋,每栋6层,共48个单元、1152套。其中,12#、14#楼二个单元,1#、4#、6#、7#、9#、11#楼三个单元,3#、5#、10#、13#楼四个单元,2#、8#楼五个单元。全部为两室一厅,分A、B两个户型,面积分别为49.16和49.67平方米,室内水、电等设施齐全,搬进即可入住。本次提供的租赁房源为4栋、360套;购买房源为5栋、336套。

根据申报情况及审查结果,本次符合条件并认租303户;认购的252户。

(二)租(售)价格标准 

1、凡自愿租住廉租住房者。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按1元/月/平方米收取;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外的,1-3层为1.99元/月/平方米,4层以上递减5%,顶层增减5%。

2、凡自愿购买廉租住房者。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13层为957.19元/平方米,4层以上递减5%,顶层增减5%。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外的:1--3层为1271.58元/平方米;4层以上递减5%,顶层增减5%。

(三)优惠措施

购买廉租住房者:

1、一次性交款完毕的,可优惠总房款的10%;

2、分期付款的,首付70%购房款即可入住(不享受一次性缴清款优惠),余款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内必须付清;

3、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房屋未入住前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房屋交付使用当月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三、分配及监督单位

房屋分配以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及各办事处为主,财政、民政、审计等相关单位协助。全过程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纪检监察部门、公证部门等相关单位人员的监督。

四、分配步骤

第一步:公示选房内容。在各办事处辖区张榜公示(选房地点、申报人名单、租金价格、购房价格、选房程序及选房须知等),对公示无异议后手续齐全的申报户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步:发放通知(由办事处负责)。要求每户推荐一人凭身份证进入选房现场,如不是申报者本人的,需有申报者的书面委托及双方身份证原件(由社区负责人登记带队入场)。

第三步:摸号选房。

1、摸取顺序号。由随机摸号的方式,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摸取选房顺序号并进行现场登记。

2、按顺序摸取房号。按照摸取到的顺序号,由1号开始依次往后排,逐户摸取房号(房号事先已经打印好,并由公证处公证后放入准备好的密封箱内)。经现场依次摸号后进行登记、公证。

第四步:由工作人员现场发放缴款通知。现场填写已经制作好的缴款通知,发给选房人,7日内交清应交款项。

第五步:签订合同。

持交款原件和复印件于款项交齐后10日内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签订购房(租房)合同,逾期者视为放弃入住权利,该房源作为空房重新确定分配对象。

租房者根据合同一次性预交1年的租金,如入住不足1年退出者,按照交纳租金时的标准退还本人剩余月数的金额(入住不足1月者按1月计算)。合同每年签1次,承租人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必须入住,否则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有权收回并重新确定分配对象。

第六步:入住。合同签订后,领取房门钥匙,按规定时间自行入住。

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6平方米/人(1人的家庭按2人住房标准计算,2人的家庭按2.5人住房标准计算,3人以上的(含3人)家庭按实际人数住房标准计算)。

责任编辑:(川汇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