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7-02-23 17:35:36 访问量: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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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政文〔201722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工作的

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落实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规定(暂行)的通知》(周政【2016】65号)通知精神,巩固我区烟花爆竹禁放已有成果,确保禁放工作不反弹,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17年禁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全面提升我区烟花爆竹禁放安全管理水平;

(二)减少环境污染,营造我区整洁有序、文明安定的社会环境;

(三)积极查处非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四)确保《周口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规定(暂行)》贯彻落实,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行为发生。

二、禁放范围

在市区开元路以北、武胜大道以西、太清路以南、龙源路以东闭合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放飞孔明灯。

三、职责分工

(一)各办事处、园区:负责组织领导、具体落实本辖区的禁放工作,制定禁放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区禁放领导组的工作部署;建立并落实本辖区相关单位、分包街道人员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及时发现、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行为。

(二)各公安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行为的查处。

(三)区安监局:负责对禁放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宣传工作,督促其限期搬离禁放区域,开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孔明灯制品的行为。

(四)区工商分局:负责做好对申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禁放宣传工作;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查处。

(五)区环保分局:负责调查违反禁放规定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负责将城区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污染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六)区城管局:负责做好禁放区内沿街门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查处工作;负责做好绿地、游园广场、公园的禁放及宣传工作,参与元宵节期间禁放值勤。

(七)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结婚登记人员禁放宣传工作;做好殡仪馆和丧葬人员家属的禁放宣传工作。

(八)区交通局:负责做好汽车站、出租车的禁放宣传工作;加强长途客车站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烟花爆竹、孔明灯进出站。

(九)区商务局:负责做好加油站、加气站及批发市场的禁放宣传工作。

(十)区消防大队: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十一)区综治办:负责组织巡防队员做好各街道、居民区的巡查,发现燃放、经营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行为及时纠正,并联合公安部门做好查处。

(十二)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新闻单位做好禁放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加强宣传;组织、协调新闻记者对禁放工作动员部署及各单位禁放工作开展情况等跟踪报道,对查处的违禁案例进行曝光。

(十三)区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生的禁放宣传教育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禁放区域内的各办事处、园区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通过张贴公告、通告、标语、横幅、电子屏、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等形式,加大禁放宣传力度,使全区形成浓厚的烟花爆竹、孔明灯禁放氛围,提高人民群众遵守禁放规定的自觉性,做到移风易俗,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二)层层落实责任。禁放区域内的各办事处、园区,要与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沿街门店、商场市场、宾馆、酒店、社区物业单位签订禁放责任书,层层落实禁放责任。禁放区域内严禁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已取得安监部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安监部门要求限期搬离禁放区域,确保禁放工作落到实处。

(三)落实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禁放工作措施,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办理制度,确保形成合力。

(四)建立分包制度。开展区领导分包办事处,委局分包街道工作机制;办事处开展网格化管理,把街道、社区明确到具体人员;城区每个办事处加派巡防队员30人,其他办事处每个办事处加派巡防队员10名,分包到各个社区、楼院;区城管局城管队员按照主次干道分包到各个街道,对禁放区大街小巷、居民楼院进行宣传,保证每栋居民楼、每个重点部位都有执勤人员死看硬守,及时发现、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不服管理者,通报公安部门予以处理。

(五)严格奖惩制度。对不发生一起燃放烟花爆竹,不被省、市督导组通报的,城区七一路、荷花路、陈州街、小桥街、人和街五个办事处各奖励2万元,城北、城南、金海路、华耀城四个办事处各奖励1万元。省通报1次罚款1万元,2次及以上加倍处罚,市通报一次罚5000元,2次以上加倍处罚。两次以上者除罚款外,另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相关政策予以追责。

附:1、区领导分包办事处表;

    2、委局分包路段责任分工一览表

                                   2017年2月8日

 

  1

区领导分包办事处表

分包办事处

分包领导

城南办事处

吕国平(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张贵先(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城北办事处

刘体峰(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冯应祥(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保林(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金海办事处

  娟(区委常委)

苏运才(区人武部部长)

  伟(区政府党组成员)

七一路办事处

周金诚(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王汝凌(区政府党组成员)

荷花办事处

时文祥(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黄婉真(区政协副主席)

陈州办事处

许四军(区委常委、组织部长)

王建国(区政协副主席)

人和办事处

陈景军(区委常委、宣传部长)

  波(区政府副区长)

梁显栋(区政协副主席)

小桥办事处

  扬(区委常委、人武部政委)

赵冬鹤(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李彩文(区政府党组成员)

华耀城办事处

  煜(区委常委、统战部长)

周保堂(区政府党组成员)

 

  2

委局分包路段责任分工一览表

道  路

责任路段

分包单位

七一路

周口大道至工农路

人大办

工农路至中州大道

老干部局

中州大道至西环路

水务局

八一大道

沙河桥至七一路

民宗局

七一路至建新路

供销社

建新路至黄河路

区委办

中州大道

沙河桥至七一路

人社局

七一路至交通大道

政法委、综治办

交通大道至莲花路

发改委

工农路

人民路至交通大道

政协办

交通大道至黄河路

农机局

交通大道

西环路至中州大道

公路局

中州大道至大庆路

组织部

大庆路至周口大道

房屋征收中心、文联

黄河路

西环路至六一路

农林局

六一路至大庆路

文化局

大庆路

大庆路桥至育新街

编办

育新街至黄河路

科协、地方志

五一路

七一路至交通大道

政府办

交通大道至黄河路

住建局

汉阳路

大闸至交通大道

妇联

交通大道至太昊路

机关工委

六一路

周口迎宾馆至育新街

宣传部

育新街至黄河路

农办

新闻街

工农路至文明路

商务局

文明路至八一大道

房屋征收办

滨河路

汉阳路至八一大道

工会

八一大道至周口大道

卫计委

芙蓉街

西大街至交通大道

残联

交通大道至黄河路

民营科技园区

长青街

西大街至交通大道

畜牧局

交通大道至黄河路

党史办

育新街

大庆路至文明路

交通局

文明路五一路

接待办

文明路

人民路至交通大道

档案局

交通大道至黄河路

司法局

太昊路

中州大道至四方药业

市场发展中心

建新路

工农路至五一路

科技局

建安路

七一路至交通大道

侨联

人民路

大庆路至文明路

工信局

文明路至中州大道

审计局

大庆路

周淮路至文昌大道

台办

文昌大道至大庆路桥

统计局

大庆路(大庆路桥北至太清路)

大庆路桥北——文昌大道

财政局

文昌大道——建设路

产业集聚区

建设路——太清路

汽贸园区

中州路

(中州路桥北至太清路)

中州路桥北——文昌大道

统战部

文昌大道——建设路

教体局

建设路——兴业路

行政服务中心

兴业路——川汇大道

爱卫办

川汇大道——太清路

蔬菜研究所

八一路(八一路桥北至太清路)

八一路桥北——庆丰街

法院

庆丰街——文昌大道 

社区办

文昌大道——北花园

团委

 北花园——川汇大道

信访局

川汇大道——太清路

检察院

文昌大道(大庆路至中州路)

大庆路——八一路

工商联

八一路——中州路

城管局

建设路(大庆路至西环路)

大庆路——八一路

民政局

八一路——复兴街

旅游局

复兴街——汉阳路

武装部

汉阳路——西环路

纪检会

汉阳路

(汉阳路桥北至太清路)

大闸路北————建设路

党校

建设路——大众4S店

体育中心

大众4S店——太清路

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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