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川汇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3-05-07 00:00:00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川政办〔2013〕32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川汇区行政复议委员会

 

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直有关单位:

 

川汇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

 

川汇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84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周政办〔2013〕1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试点工作范围

根据市政府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区政府本级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自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正式开展工作。

二、试点任务主要内容

(一)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

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构”的试点要求,区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即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议决、分别决定(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除外)。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区政府决定:

2013年5月1日开始,统一集中受理向区政府本级和区直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审理、集中议决、分别决定的试点工作。

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集中审查受理、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区政府组成部门及政府派出机构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属区政府(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并拟制行政复议决定,经区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签发执行。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相对集中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审理并经集体研究后,拟制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行政复议委员会主管领导签发后,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加盖公章并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案件另行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审理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严格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后经区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主管领导批准,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向当事人送达。通过相对集中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负责应诉;区政府部门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于当日转送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为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案人员办理应诉手续。

(二)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设置与职能

我区成立川汇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并设置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同时为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

1.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能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依照“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要求,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区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经遴选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和聘请的专业人士、专家学者等组成。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约10名,经区政府审定公布并统一发文聘任,每届任期5年。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按照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章程适时调整。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能:审查、议决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请裁决的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我区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区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建议;负责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指导和监督区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2.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置与职责

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应配备以完成与行政复议案件任务相适应的审理人员。

办公室对外挂“川汇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主要职责:具体负责对区政府及组成部门、区直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统一受理、审查、立案;调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意见;依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议,制作行政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依法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相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三、试点工作保障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优化行政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径,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

(二)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为副组长,由人社局、司法局、财政局、法院、法制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领导我区试点工作,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推进试点工作。

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我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向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汇报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试点工作各项制度等具体工作。

(三)工作任务分工

1.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制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人员组成方案和章程草案,报区政府批准;并制定行政复议试点工作各项制度。

2.区编办牵头,会同区人社局和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制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职责、机构、人员编制的具体方案,报区编委批准。

3.区人社局牵头,会同区编办、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批准的编制方案拟制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选调、招录及培训的具体方案,报区政府。

4.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制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开办经费、办公和办案经费的具体方案,报区政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单独预算予以保障。

(四)加强指导和监督

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对试点工作情况,定期调研,认真研究,及时掌握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试点工作内容,并加强相应工作制度建设。及时向市政府和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五)严格执行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制度

凡实行集中行政复议权的部门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进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拖延、拒绝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上加盖印章和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的,所作行政复议决定无效,以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论处,交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川汇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