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办[2010]90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乡、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周政办明电[2010]196号)精神,区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做到依法整治,标本兼治,强化源头治理。集中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集中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捣毁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窝点,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共安全,为构建“平安川汇”、“和谐川汇”营造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
三、组织领导
成立区政府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领导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公安、安监、监察、质监、工商、交通、教育、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
四、工作重点
(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产品的行为;(三)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产品的行为;(四)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五)私自储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易燃易爆产品行为等。
五、职责分工
(一)乡办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办负责本辖区内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乡办负责人对打非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打非工作;各乡办主要负责人为打非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村组、社区的作用,组织开展排查,对重点户和重点人员进行有效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部门职责
公安部门: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重点对发现或移交的案件进行查处,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窝点,做到发现一处、摧毁一处。发动基层派出所干警配合乡办干部深入辖区,认真排查。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严惩。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和沟通,强化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及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监察部门:负责对在打非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或参与、支持、庇护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党员干部予以相关责任追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查处“三无”产品和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工商执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无照经营原材料行为。
供销部门: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禁止 其购销非法生产产品、含氯酸钾的产品及其他不合格产品。
交通部门: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及非法携带烟花爆竹进入车站、搭乘车辆、船舶的违法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学校中开展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危害性、危险性教育,教育学生不参与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正确燃放烟花爆竹。
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非法用工行为。
供电部门:负责加强农村供电管理。严禁供电单位和电工向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电力,依法切断其电源。
六、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制定方案阶段(10月22日―10月31日)。各单位要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制定打非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打非专项行动,广泛宣传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采取张贴标语、发布通告、发放公开信、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深入乡村开展宣传发动,提高群众安全意识,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争取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业主投案自首。
第二阶段:摸底排查、打击取缔阶段(11月1日―2011年3月31日)。各乡办、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区域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区不漏乡办、乡办不漏村(社区)、村不漏户、户不漏房;尤其是闲置民房、废弃厂房、家禽家畜窝棚等要列入重点排查范围。对排查出的非法生产作坊和窝点,要立即取缔,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发现或移交的案件,要立即进行打击。对重点打击对象实行挂牌整治,按照涉案物品全部收缴、来源流向全部查清、贩运网络坚决打掉、非法制贩窝点彻底端掉、对涉案人员依法惩处的原则打好打非攻坚战。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4月1日一4月21日)。区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乡办、各有关单位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领导重视、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乡办及有关人员通报表彰;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单位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31条规定,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乡办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是遏制事故多发频发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进一步认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单位要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将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基层,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及时沟通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形成打非工作合力。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具体工作措施,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要建立打非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打非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明确乡办打击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六包一防”(即包排查、包发现、包报告、包教育、包打击、包取缔、防反弹)责任制。对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历史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要固定专人,实施重点监控。
(三)突出重点,查清源头。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产品质量等各个环节,切实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力度。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要认真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料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对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要从严监管,严格把关,特别是对外地进入我区的烟花爆竹产品要加大检测力度,确保进入市场的烟花爆竹产品是安全合格产品。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真正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四)广泛宣传,群防群治。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犯罪活动的通告》的宣传工作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鼓励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严格奖惩,实行责任倒查。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安全监管责任制。各乡办要把打非工作绩效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实行奖惩挂钩和责任倒查追究。实行乡办领导包片包村、乡办干部和村干部包组包户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采取“一盯一”措施,加强日常监管。专项行动期间,凡因日常监管不到位、管理责任不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措施不力而发生爆炸事故的,乡办负责人先停职检查,事故调查结束后再严肃处理。要坚决落实行政首长问责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渎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信息上报,确保信息渠道畅通。要认真落实“打非”专项行动周报制度。各单位要将“打非”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于每周五前报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传真:8568759。各乡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报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