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文〔2013〕51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川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川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013年6月8日
川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本预案旨在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按照上级要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借鉴外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川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编制原则
制定本预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快速反应、依法规范、依靠科技的总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川汇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其它危害。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提高科学决策、科学指挥的能力,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3、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和所需动员的资源等因素,分类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实行领导问责。
4、快速反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系统。
5、依法规范。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建立川汇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依法实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6、依靠科技。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装备,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川汇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川汇区辖区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区以及相邻区县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定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
(五)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发生过程、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厂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经济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I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III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IV级)。
(六)应急预案体系
川汇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区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区长任副主任,负责全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区应急委成员单位主要有区武装部、宣传部、发改委、教体局、科技局、民宗局、公安派出所、民政局、财政局、城建办、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卫生局、信访局、环保分局、食品药品监督分局、安监局、畜牧局、气象局等。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为总协调人,区委办、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协助配合,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审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5、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市政府和市各委办局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关系。
6、领导区相关单位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7、分析总结全区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二)办事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修订《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专业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和预案启动建议;按照区应急委的决定,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事件调查,并进行事后评估。
(三)指挥协调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级别,由有关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指挥。
(四)办事处机构
各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设立应急委员会及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
(五)专家组
区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分别组成技术专家组和法律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应急联动
1、区应急办接受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落实统一部署,及时报送信息。
2、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通过区应急办与武装部建立联动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部队支援时,通过联动机制,由武装部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调动有关部队支援救灾。
三、运行机制
(一)预测与预警
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预测预警系统
各有关单位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2、预警级别和确定原则
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发生范围、性质、演变过程,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破坏,影响和威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不同程度确定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 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N蓝色表示。
各单位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3、预警发布
各单位或个人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动态、发展趋势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预警建议。区内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经市政府审批后,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经市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经区政府审定后,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事发地办事处审定后,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通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二)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充分发挥部门特点和职能优势,广辟信息渠道,利用各种手段获取信息,并通过多种手段,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地理位置、现场情况,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原因、影响范围、事态性质、前期处置展开情况、造成损失情况、事态发展的趋势以及需要紧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2、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监控、预测预报工作,由有关单位通过其所属的监控网、点和专业队伍实施监测预报。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常规监控信息、动态信息的日常采集、分析、处理工作。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立即上报。
3、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组织专业人员对信息进一步研究,将相关信息、分析结果和建议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将区应急委员会的指示向有关单位传达,负责跟踪落实。
(三)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1)基本响应
①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办事处及区各相关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单位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开展前期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②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③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各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④区应急委员会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⑤现场指挥部应及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发出请求,由区委、区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涉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2)扩大应急
①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依据事件等级,区委、区政府领导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②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川汇区现有应急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应以区应急委员会的名义,要求武装部参与处置工作。
③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区大部分地区,造成较为严重危害,超出川汇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或其他县(市、区)提供援助和支持,区应急委员会应将情况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接受统一领导。
2、紧急状态
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3、新闻报道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要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区应急委员会设立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4、应急结束
(1)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由事件处置主要责任单位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拟请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区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统一向各办事处和有关单位下达命令,宣布停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责任单位和办事处接到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后,按照预案规定,在指定时限内,就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现场处置工作以及善后工作情况整理成文字材料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
(3)应急状态结束后,立即向社会公布。
(四)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
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1)区民政局和有关办事处根据设立的灾民安置场所,在区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做好灾民的安置和生活救助,确保受灾(受害)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按有关规定做好死亡人员遗属抚恤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2)公安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和灾民集聚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负责生活物资的押运工作,防止哄抢、失盗等事件发生。
(3)区卫生局负责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疫情的监控,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
(4)区爱卫办与有关办事处负责灾害事故现场垃圾物的清理工作,做好灾民生活垃圾日常处理和生活环境的消毒工作。
(5)区消防大队负责突发事件中的火灾扑救,并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6)区环保分局负责化学、民爆等危险品泄漏、爆炸等突发事件的现场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环境危害范围。对突发事件现场的各种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
(7)区工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危险品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8)区气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各种有关的气象信息。
(9)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力量,做好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10)区教体局负责安排受害灾民子女的上学问题,消除受害灾民的后顾之忧。
(11)区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生产、商贸活动,做好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分配工作,满足灾民生产、生活需要。
(12)各社区要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灾民,保证社区稳定。服从区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区有关单位做好突单位共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工会、妇联等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用,开展送温暖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增强自信。
(13)各职能部门要广泛发动群众,组织灾民,恢复重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抢险救灾的宣传工作,介绍、推广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的经验,鼓舞斗志战胜灾难。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对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2、调查与评估
(1)组织由有关单位组成的调查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处理工作。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死亡人数、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进行统计,核实、评估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对造成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应急委员会。
(2)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总结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提出预防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对策和措施。
3、恢复与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4、社会救助
(1)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制度,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
(2)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充分利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群众团体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宣传、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救灾资金。
(3)全区捐赠的突发公共事件救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经区应急委员会批准由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4)司法部门对受害群众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并负责对社会救助和捐赠活动的全过程实行司法监督。
(5)审计部门负责灾害救助资金日常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6)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征用补偿制度,对抢险救灾征用的车辆、机械工具、人员等要给予适当补偿。
四、应急保障
有关单位和各办事处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抢险救援的急需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人力资源
1、消防、医疗救护、地震救援、防洪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动员和发挥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加强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的建设,发挥广大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主体作用。
2、相关单位组建的应急专业队伍要规模适度、工种配套、设备齐全,经常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能力。要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提高快速反应与相互协同能力,确保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有效救援。
3、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武装部按照有关规定,应积极加入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财力保障
1、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负担。
2、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区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应急委员会审批。
(三)物资保障
1、区发改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综合管理,区民政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物资需求计划,制定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存和调拨方案及紧急配送体系,确保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2、区工信局应掌握有关应急物资、紧急救援医药用品的储备情况,建立相应档案。根据需要负责组织企业迅速投入应急保障。
3、相关单位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建立物资信息管理系统,明确各类物资、器材的储备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区应急委员会统一调拨。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根据各类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和保存期限,要及时进行补充与更新。
4、办事处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进行物资储备。
(四)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装备保障
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各相关单位积极不断的更换和改进救援装备、器材等,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六)医疗卫生保障
1、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助和卫生防疫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救助和防疫工作。同时,组成卫生执法监督队伍,依法进行防疫检查。
2、以办事处为单位,按因地制宜、防救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治网络。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承担应急工作。
(七)交通运输保障
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交通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查清救援现场路况,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的输送。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可根据需要征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应急救灾抢险。
(八)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和程度,及时动员征用人防工事、公园、露天体育场所、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场所,用于受灾群众的紧急避难。必要时,规划建设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避寒、避雨雪等临时建筑设施。
2、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九)信息保障
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体系,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渠道。
(十)社会动员
各相关部门要经常向群众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灾害防救技能。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区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抗灾减灾工作。
五、监督管理
(一)宣传与培训
1、公众宣传
(1)日常宣传教育。通过广播、手册、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和技能。向广大市民公布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所启动的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在全区中、小学普遍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教育。
(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的宣传教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要针对事件的性质,利用各种有效的手段开展宣传,向公众公开事件情况,公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采取的方针政策,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消除公众恐惧心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大力宣传介绍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自救互救方法、避难场所,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有效手段,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模范事迹及时进行报道,营造正面积极的舆论氛围,保持社会的稳定。
2、培训
区有关单位定期组织由有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业务培训。根据不同专业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力量,特别是关键部位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各办事处要积极组建本辖区及社区的各类群众性志愿者队伍。
群众性志愿者队伍要实行有序管理,制定管理章程。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参与社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
积极开展针对各类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技能培训。各办事处、各单位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突发公共事件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二)预案演练
1、综合演练。组织各相关单位,以演练突发公共事件通讯联络、应急反应、现场处置、协调配合和指挥协同等为重点,检验我区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据演练针对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种类,选定不同的演练场所。演练结束后及时对演练进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预案。
2、单项演练。单项演练由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单位负责组织,按照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担负的任务进行演练,检查应急反应、协调配合、现场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组织单项演练的单位要将演练方案报区应急办,区应急办负责对演练进行监督和考察。单项演练结束后1―5天内以文字形式上报演练总结。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责任与奖惩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与表彰和奖励。
3、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预案由川汇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