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发放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0-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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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政文[2010]18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统一发放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费的通知
各乡、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精神,区政府决定从2010年开始,把区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发放。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
川汇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子女满14周岁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元。
二、澄清底子
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各自情况分别由各局委和主管单位澄清底数进行登记,各局委和主管单位要切实负责,做到不漏登一户,不错登一人。
三、确认资格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张榜公布、计生委复核确认、汇总等步骤进行。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2月15日前各单位进行公示,3月10日前由计生委进行复核确认,3月20日前区计生委进行汇总,输入微机,并将名单报区财政局。
四、健全档案
各单位要根据各自上报的独生子女父母名单,经审核无误,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区计生委负责核实符合条件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综合分析,向区财政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名单,纳入微机管理。
五、严格发放程序
区财政部门根据区计生委提供的独生子女父母人数,把此项资金纳入预算,并负责确定代理发放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发放协议;每年3月底之前及时全额拨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到个人帐户,加强资金监督检查;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象办理存折,实行“直通车”发放,确保奖励费直接发放到人。
六、加强监督
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确保做到专款专用。
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对象采取隐瞒、冒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和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终止享受并追回已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上缴区财政。
各单位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管理工作,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行为,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川汇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