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文[2013]2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川汇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川汇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三年一月七日
川汇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川汇区城市管理领导组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的统一领导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办事处及区直有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
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组织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两违”治理、主次干道市容环境、经营秩序、交通秩序、小街小巷日常管理等工作。
川汇区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向办事处提供政策咨询,协助办事处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区直其他相关部门及各基层组织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合办事处、城管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
第三条 深入贯彻落实市、区两级政府“两违”治理工作要求,建立“防违、控违、拆违”并举的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两违”建设行为,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 区“两违”治理办公室在区城市管理领导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全区“两违”治理工作的开展。
(一)负责区“两违”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了解、掌握区“两违”治理工作动态和进展情况,搞好上下联系沟通,为领导组决策提出建议;
(二)负责研究制定区“两违”治理工作总体实施意见、各阶段工作要点,对各办事处及相关单位“两违”治理工作定期不定期进行调研、检查和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负责研究制定区“两违”治理工作考评细则,为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四)筹备有关工作会议,起草有关文件材料;
(五)编发区“两违”治理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区“两违”治理工作情况;
(六)做好区“两违”治理的总结工作,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办事处是制止和查处“两违”行为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两违”治理工作。
(一)明确本辖区控制和查处“两违”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两违”治理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日巡查、日报告工作制度;
(二)督促辖区各社区制订具体的巡查和管控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和完善社区“两违”行为巡查、制止和报告工作机制;
(三)对巡查情况一日一汇总,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字后每日上报区“两违”治理办公室。对巡查发现新建的“两违”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进行拆除,并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区“两违”治理办公室;
(四)对性质严重、拆除难度大、办事处不能单独处理的“两违”建设行为,上报区“两违”治理办公室,由区“两违”治理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协调相关部门联合行动进行拆除;
(五)妥善处理因查处“两违”建设行为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六)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有建房需求的居民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七)对居民危房翻修建办证进行初审;
(八)完成区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两违”建设考核目标。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局为各办事处提供“两违”治理法律法规服务;做好居民危房翻建办证工作;配合办事处拆除“两违”建筑。
第七条 下列建设行为不列入“两违”范畴:
(一)符合周口市总体规划,属本人宅基地且长期居住,不在近期旧城改造或棚户区改造区域,经相关职能部门鉴定为危房,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已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居民房屋翻建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城市管理局现场勘验,所在社区、办事处确定权属,签署意见,在本辖区公示七天、四邻签字,由区相关部门进行集体会审,经区城建领导组批准,之后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报市规划局备案后进行建设的;
(二)属农村村民自住房屋,由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审核确认房屋建设当事人为农民身份,房屋建设用地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办法,出具相关证明,经区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翻修建的;
(三)房屋建设土地使用手续齐全,按照法律程序办理房屋建设许可证,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第三章 市容市貌秩序管理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及火车站、汽车站等窗口地段和广场、园林绿地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已经设立的,应在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撤销、迁移或取缔。否则,视为非法占道摆摊设点。单位和个人需占用上述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和早、夜市摊点的,应向所属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区城市管理办公室会同办事处、区城管、城建等部门审核,报经区城市管理领导组批准。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区政府禁止摆摊设点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设置报刊书亭、募捐点、有奖销售点和其他各种临时性经营摊点,需向办事处城管办公室提出申请,征得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亮证经营,不得超占面积或移动摊位经营,并应保持摊点周围整洁。早市应在8:30前收摊,夜市应在18:30后出摊。
第十一条 临街商店不得越门占道经营,或者用喇叭宣传商品、招徕顾客。
第十二条 车辆应在停车场、单位内部或其他单位准许停放的地点停放,不得占用道路停放车辆,也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市容。需要临时占用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点,由区城市管理局统一规划、设置、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在沿街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赌博、杂耍卖艺或进行算卦、看相、测字等封建迷信活动。沿街流浪、乞讨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民政部门应及时予以收容、遣送。
第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冲洗车辆、堆放和搅拌砂浆、混凝土及漫流排水、污物。沿街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路面及人行道倾倒污水、污物和洗刷用具,不得堆放物品。
第十五条 主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和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保持完好、整洁。发生破损的,应及时修复,并定期保洁和油漆。街道两侧的灯箱、霓虹灯及设置的道路隔离护栏(桩)、岗亭、各种交通标志,产权(责任)单位或个人应保持完好、清洁。
第十六条 主次干道两侧的临街房屋建设(含室外装饰)与拆迁,破挖道路铺设自来水、煤气、电信、供电、供热等管线及埋杆挖穴、植树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区城市管理办公室申请,签订责任书,并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区城市管理局交纳保证金。
第十七条 临街房屋建设(含室外装饰)、拆迁的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实体挡墙围护。市政工程管线铺设应设遮挡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得违章占道堆放。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废弃物和清理场地、修复破损路面。
第十八条 市政管理部门掏挖下水道的污泥杂物,应随掏随运,及时清理现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及搭设亭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或搭设非永久性亭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同意,并向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按规定的地点堆放或搭设,不得擅自变更地点。
第二十条 农副产品交易,必须进入农贸市场,不准占道经营。季节性瓜果摊点应在办事处等部门统一划定的地段经营,不得变更经营地点和污染周围环境。
第二十一条 沿街所有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住户应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和搞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实行“门前三包”自包、代包的单位和个人,应与所属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沿街单位、商店和个人未经同意或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广告牌、标牌、招牌、橱窗、灯箱、门头牌匾、电子屏幕等物品,需要设置的,要按有关规定向区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许可或审批手续。经同意或批准在沿街商店、沿街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广告牌、标牌、招牌、橱窗、灯箱、电子屏幕等物品,设置单位或产权单位及个人应保持其整洁、美观,不得影响或妨碍交通。有碍观瞻或妨碍交通的,必须及时修饰或拆除。
商品交流会期间的商品广告、宣传品,应张贴、悬挂在会议场所或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区设置户外广告、灯箱广告、灯杆广告,必须征得区城市管理办公室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向区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保持其整洁、完善。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两侧的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物品、悬挂横(条)幅与气球,必须经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同意,经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批准,并须按指定的地点或位置设置。临街商店不得擅自悬挂、张贴或设置各种招徕顾客的广告、宣传标(招)牌。需要设置的,须按有关规定向区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许可或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意、许可或批准其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园林绿地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区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 需要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施工前应向区城市管理局申报渣土处置计划。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或个人,清运前应到区城市管理局渣土管理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并应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及倾倒地点进行清运。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暂扣或者没收非法经营的工具或物品,并可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同意,擅自在沿街主次干道两侧和重要窗口地段及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
(二)未经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同意,在沿街主次干道两侧或公共场地设置报刊摊点、募捐点、猜奖点、有奖销售点等临时性经营摊点的;
(三)擅自超越区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界定的路段、地点、范围或时间乱设早、夜市摊点或小商品批发(零售)点的;
(四)沿街商店设店外店、越门经营的,或者用喇叭宣传商品,招徕顾客的;
(五)季节性瓜果摊点不按规定路段设置,影响市容的;
(六)乱停乱放车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主干道两侧的临街房屋建设(含室外装饰)与拆迁,或者铺设自来水、煤气、电信、供电、市政等管线及埋杆挖穴、植树等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未签订责任书的;
(二)临街房屋的建设(含室外装饰)与拆迁及埋设市政工程和管线,未按规定设置护栏或遮挡的,或者有污水污物外流或溢出的;
(三)停工场地不作及时整理并做必要的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拆除工棚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局依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工的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准运手续的,处机动车每车次100元以下,非机动车每车次2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不按指定路线、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渣土的,处机动车每车次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非机动车每车次5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其中有第一项行为的,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至八项行为之一的,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九项至第十项行为之一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面、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二)未经区城市管理办公室批准,在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张挂横(条)幅、气球等宣传品的;
(三)未经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同意,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废弃物或搭建亭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同意,临街建筑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擅自破墙开店或将橱窗改成门市或将住宅改为营业用房的;
(五)主干道两侧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严重破损或污染,影响市容,产权(管理)单位不尽维修、保洁责任的;
(六)道路街巷、住宅区污水溢流,管理(产权)责任单位不及时治理,造成污水漫溢的;
(七)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道路上堆放、搅拌砂浆、混凝土的;
(八)沿街单位、各商业门点和住户拒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或者履行门前“三包”义务不合格,又未在限期内整改的;
(九)不符合城市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建设(管理)单位和个人拒不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造或拆除期限内予以改造或拆除的;
(十)有碍市容的断墙残壁、违章搭盖、遮阳棚、招牌等,建设(设置)单位或个人拒不在主管部门限期拆除期限内予以拆除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局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其中有第一项行为的,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沿街商店擅自更换门头牌匾,或不按审批内容设置门头牌匾的;
(二)沿街设置的霓虹灯、标牌、灯箱、画廊、橱窗、条幅、电子屏幕、遮阳棚,外形未保持完好、整洁,或者过期未及时清除的;
(三)未经办事处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设置电子屏幕的;
(四)市政管理部门掏挖下水道的污泥杂物,未随掏随运,或者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第四章 标准化小型菜市场和小型饮食市场建设
第三十二条 办事处是标准化小型菜市场和小型饮食市场建设的实施单位,要按照市、区政府“两小市场”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加快推进“两小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同时,在区直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做好“两小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取缔“两小市场”周边同类非法占道经营的流动临时摊点和同类马路市场。
第五章 加强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城市管理局要按照市市政设施管理职责划分,负责辖区内违章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城市照明和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影响、损坏城市供水、供气、通讯设施等发面的违法、违章性行为的执法监察。
第三十四条 对偷窃、损坏城市市政设施者,除追回原物或收取赔偿费外,并处以设施原价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执行本细则有下列贡献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本细则,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同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有重大贡献的;
(三)对制止或检举严重破坏城市各项设施有功绩的。
第三十六条 对拒绝、阻碍城市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中所规定的赔偿费和罚款,均由区、办事处管理部门收缴(法律、法规另规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对相关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裁决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书的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在接到通知书的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区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区、办事处城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模范遵守本细则。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区城市管理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由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制定对办事处、区城市管理局及区直相关单位城市管理督查考评办法,对城市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若本细则同上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依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城市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 细则 通知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7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