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09-09-30 00:00:0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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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政文[2009]105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办,区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精神,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户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下,自2009年1月1日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40元的奖励费。财政拨款单位、其它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原渠道和办法发放;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存折形式发放。
二、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奖励扶助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40元。
三、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和计划生育特别奖励扶助对象每年免费进行一次体检。
四、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办理新型合作医疗的,免三人份的参合费。
五、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及福利时给予优先;在招收乡(办)、村集体企事业职工和扶贫、救灾、贷款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六、对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所求职的农村计划生育户,免收报名费和求职登记费。

二00九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川汇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