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09-06-25 00:00:0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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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政文[2009]45号
 
各乡、办,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09]61号)中“各地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50元”、“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占农业人口总数的4.5%左右”的要求,按照“分类施保,特困重保”的原则,将我区农村低保对象分为三类。现将三类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如下:
 一类对象为重点保障户。包括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月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二类对象为长期保障户。包括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劳动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期内不会有很大变化,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月保障标准每人每月50元。
 三类对象为短期保障户。包括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需要赡养或抚养的人口较多,负担过重的家庭,月保障标准每人每月30元。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川汇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