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川汇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1-10-14 00:00:00 访问量: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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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政文[2011]61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川汇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办,区直有关单位:
    《川汇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川汇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
    第七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区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第八条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区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省、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
区财政为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第九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 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二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区财政对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生双女父母,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4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六章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四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区经办机构核定待遇领取资格,于次月起每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要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七章  待遇调整
    第十五条  区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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