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的通告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7-09-20 10:21:2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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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政文2017114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征收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方便全区城乡居民更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主体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改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二、征收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至59周岁(含1957年1月1日后出生),本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1.农村居民;2.城镇非从业居民;3.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4.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征收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可选每年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缴费人在公布的缴费档次中自行选择一档定额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的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150元,其他城乡居民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180元。

四、征收方式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川汇区实际,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同步征收,采取集中征收和分散零星自行缴纳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征收由区人民政府主导,地税、财政、人社、卫计委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办事处成立征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集中征收期结束后,尚未缴纳的零散人员可以选择到地税办税大厅或当地金融机构自行缴纳。

五、征收时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收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收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

结合川汇区实际,为了便于征收工作开展,今年的集中征收期定为9月1日至9月30日。

          2017年8月24


责任编辑:(川汇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