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川汇区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3-05-07 00:00:0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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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政办〔2013〕28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川汇区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门诊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川汇区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5

 

川汇区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门诊医疗救助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城乡低保、五保人员就医难的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救助对象

川汇区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

二、救助标准

(1)农村低(五)保户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350元(含个人账户上的50元)。除50元外,全年最高累计救助300元。

(2)城市低保户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360元(含个人账户上的60元)。除60元外,全年最高累计救助金额300元。

三、救助程序

(1)救助对象就诊时,需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川汇区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及低保存折、《川汇区城乡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手册、《川汇区五保供养证》(注:农村五保户不需要出示《川汇区城乡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手册》)到定点医院进行诊治。

(2)定点医院对救助对象提供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可对救助对象进行门诊医治。门诊费用只限低(五)保对象本人就诊时使M。

(3)五保对象的门诊费用全年累计不超过300元的,个人可以不支付门诊费用;全年累计超过300元的,超过部分由个人支付。

(4)城乡低保对象的门诊费用实行分担救助,即每次产生的门诊费用由城乡低保对象和门诊救助按比例分担(个人负担的费用为门诊救助费用的50%)。每年门诊救助费用累计不超过300元。

(5)定点医院必须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0号前,将本季度门诊救助汇总表及电子报表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四、资金管理

1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门诊救助资金从当年全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中开支。

2门诊救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季度拨付的方式提前拨付到定点医院,每次拨付全年预算的25%,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使救助对象能随时看病、随时结算。

五、定点医院

城北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荷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川汇区中医院)、金海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皮肤病医院)、人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川汇区公疗医院)、周口市人民医院(建设路市人民医院)、李埠口乡卫生院。

六、责任划分

(1)民政部门是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门诊救助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象认定、资金核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2)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门诊救助资金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按时核拨门诊救助资金,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3)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门诊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4)审计部门负责对门诊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门诊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七、奖惩

(1)在开展门诊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与个人,适时予以表彰。

(2)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门诊救助资金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救助对象不遵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的,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取消其当年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4)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协议和管理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5)建立咨询、投拆与举报制度,设立意见箱,公布医疗救助监督举报电话,实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川汇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