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通告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1-01-06 00:00:0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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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政[2010]18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
通        告
      为切实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河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零售经营许可证分为常年经营许可证和临时经营许可证,常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60天。
为规范市场管理,打击非法经营销售,由区政府组织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对无证经营者予以严厉打击。
对举报非法经营、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监督举报电话:8587766,13838638685。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办理
(一)布点原则
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布设,按照“保障安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二)布设区域
1、大庆路;2、车站路(火车站附近100米除外);3、七一路(文明路以东、中州路以西);4、工农路中段(七一路以南);5、五一路南段(交通路以南);6、文明路中段(七一路以南,新建路以北);7、人民路东段;8、建设路(中州路以东,大庆路以西);9、中州路北段(德化街以北);10、其他经审查符合经营条件的区域。
(三)颁证条件
1、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经营场所符合零售布点方案要求。
4、销售点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以销售点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半径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市场、机关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或一条街,严禁在国道(省道)和人员、车辆多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及其周边地带设立烟花爆竹门市部,门店不得出店经营。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零售单位不得从事批发业务,储存量不得超过15自然箱。
7、与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签订供货协议。
8、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颁证时间
2011年1月5日至2011年1月26日。
(五)颁证地点
车站路文凯宾馆。
三、具体要求
1、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由具有批发资格的市、区烟花爆竹专营公司统一购货、统一储存并开展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到市、区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进货。
2、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非法生产及违禁的烟花爆竹产品流入市场,实行烟花爆竹产品封签制度。凡未粘贴安监局核发的《烟花爆竹专用封签》标志的不得进入市场。一经发现,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没收全部非法商品,并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批发企业或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违者将依法没收全部违法物品及违法所得,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4、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5、按国家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川汇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