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办〔2013〕83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川汇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川汇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9月3日
川汇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
实 施 方 案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健全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豫政〔2013〕15号),为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全区的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我区可移动文物种类较多、数量较大、价值较高,是华夏文明的重要实物见证。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一是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区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二是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的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区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我区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我区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我区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我区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文物的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我区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法人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目录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四、普查的组织
我区普查工作在周口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川汇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普查工作。
(一)区级普查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川汇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各办事处、区委党史研究室、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编办、文化局、统计局、宗教局、档案局、科协。
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文化局,该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职责:
1.建立本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立普查机构,组建普查队伍。
2.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省普查领导小组和市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实施方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内的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
3.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国有单位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登录,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上报。
4.落实本级普查经费,分别列入地方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5.各国有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和本级普查机构的部署,建立专门的普查工作队伍,按照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做好文物普查认定、信息采集登录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部门职责
在区政府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根据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安排,积极动员、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各有关单位,做好普查工作。
2.提出本部门本系统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
3.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普查工作经费。
4.协助文物行政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5.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机构进行普查登记和登录工作。
6.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制定普查经费管理办法,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7.文物数量较大的行业系统,应建立普查机制。
五、普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普查与文物清库建档、定级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可移动文物普查技术路线。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普查按照全区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国有单位全面参加的方式实施。川汇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按照《河南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制定《川汇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按全国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规范登记
我区严格执行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录标准。根据《馆藏文物登录规范》制定文物分类、定名、年代、计量等文物登录标准及文物认定程序。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规范、文物收藏单位名录编制规范、工作报告编制规范、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编码规范、信息采集技术要求和规范、文物数据汇总规范、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数据移植规范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软件、信息登录系统、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数据应用服务系统。
(三)统一平台,联网直报
普查实施统一平台、联网直报、一次入库、分级审核、动态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信息上报和管理在国家统一平台上集中进行。川汇区不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区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上的信息,备份动态运行的数据库系统。各国有单位在统一平台上注册本单位专有账号,按照统一规范进行文物信息登录。
(四)信息整合、资源统筹
普查信息数据库建设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成果,科学整合现有资源。本次普查前已经建档且已经完成信息化的文物数据,可根据统一技术标准,批量导入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普查质量。
六、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3年3月开始,2016年12月结束。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24时。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主要任务是组建普查机构和队伍,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学习规范和标准,组织培训,开展国有单位文物普查认定。
1.成立川汇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2.召开川汇区文物普查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全区的文物普查工作。
3.制定《川汇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普查计划,并报市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组备案。
4.组建普查队伍。区普查办、图书馆、档案馆或其他国有单位都要组建普查队伍。
5.组织培训。在派出人员参加省、市培训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区级文物普查的培训工作。
6.根据国家的要求,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普查宣传。
7.普查机构获取辖区内国有单位名录。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几个类别进行分类和数量统计。开展本行政区域国有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
8.普查机构对各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普查登记范围。
第二阶段: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采取采集、建档、整理、报送、审核、登录同时进行的方式开展信息数据登录。
1.收藏文物的国有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将文物信息通过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上报。文物系统以外,收藏较少的国有单位也可通过纸质或者离线电子数据方式将文物信息报送辖区普查机构,由普查机构统一录入上报。
2.各级普查机构组织人员对各单位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包括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组织的初审、区级普查机构审核、市级普查机构审核、省级机构终审、国家机构抽样审核。
3.单位查漏补遗。在文物信息数据登录和审核过程中,发现一些信息不全或存在争议的数据,文物收藏单位实地对文物进行二次信息采集,对已有信息进行复查和补充。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发布普查成果。
1.公布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2.建立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
3.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4.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
5.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6.完成项目的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
七、普查数据管理和成果应用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各国有单位调查、采集,在全国文物普查信息登录系统平台上登录;普查小组办公室按照权限对已登录信息数据逐级进行审核。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由普查领导小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区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各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成立数据维护专门机构,建立制度,对各单位报送的文物数据严格管理,确保收藏单位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文物可依法流通;对文物收藏相对集中的国有单位,可在文物保护修复、文物安全保障等方面给予技术和政策支持。
八、普查的经费
我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主要由上级政府和区政府共同负担,区政府将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九、普查的宣传
区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区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普查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相应的重点内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步骤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成果,报道文物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普查的总结
川汇区人民政府对普查组织、前期调研、业务培训、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根据规范要求,编写《川汇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并报送市文广新局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总结经验,川汇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普查情况,区政府适时召开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总结大会。
附件:川汇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川汇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人 员 名 单
组 长:王崇山(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高团结(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薛顺名(区文化局局长)
成 员:刘铁林(区财政局副局长)
尹殿立(区发改委副主任)
朱坤阳(区民政局副局长)
舒全海(区编办副主任)
李银中(区统计局副局长)
谢 辉(区民宗局副局长)
单洪艳(区档案局副局长)
王根长(区科协副主席)
石 娟(区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杨松臣(区教育局副主任科员)
刘冰凌(区文化局副主任科员)
姚泽民(区荷花办事处党委副书记)
王 光(区人和办事处党委副书记)
叶耀德(区小桥办事处武装部长)
董伟佳(区金海路办事处武装部长)
李本忠(区城北办事处副主任)
方 力(区七一路办事处副主任)
王 晖(区陈州办事处副主任科员)
范光磊(区华耀城办事处副主任)
周 博(区城南办事处副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文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文化局副主任科员刘冰凌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