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河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豫安监管[2014]21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规定(暂行)的通知》(周政[2016]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法规、规章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有效期为2019年1月27日(农历腊月二十二)至2019年2月20日(农历正月十六)止。
川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为规范市场管理,区政府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经营销售行为。对举报非法经营、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监督举报电话:8587766。
二、零售许可证的办理
(一)布设区域
龙源路以西,太清路以北。
(二)许可条件
1、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区政府制定的零售经营点布设区域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销售人员经过上岗前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与辖区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签订供货协议;
(7)无违法经营、储存、运输等记录;
(8)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户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和有销售经验的申请人,条件相近的,以申请时间的先后次序决定。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
(1)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2)曾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被查处且不服从监管或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
(3)未满18周岁、已超过60周岁或不具有正常行为责任能力的。
(三)颁证程序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配备灭火器、消防水桶等消防器材的证明材料;
3、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证明(复制件);
4、经营场所周边安全条件情况说明(附四邻平面示意图);
5、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培训或教育的证明材料;
6、零售经营者与辖区批发企业签订的烟花爆竹供货协议;
7、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颁证时间
2019年1月14日至1月24日。
(五)颁证地点
周口市行政服务大厅川汇区综合窗口。
三、有关要求
1、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川汇区具有烟花爆竹批发业务资质的经营公司统一办理。批发公司负责烟花爆竹的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批发业务。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到具有批发资格的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进货。
2、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本,严禁一证多摊,严禁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不得悬挂有“批发、厂家直销”等内容的标语。不准走街串巷销售、离店经营,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销售,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条件。
3、各零售单位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违者将依法没收全部违法物品及违法所得,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4、各零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隐患排查整改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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