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办[2007]41号
各乡、办,开发北区,区直各单位:
《川汇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川汇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的文物普查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全面掌握川汇区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发展态势,为省、市研究制定文物保护政策法规和事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提高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普查的范围:川汇区辖区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内容: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壁画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历史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与历史文化有关的古树名木;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核。
三、普查的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川汇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川汇区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2、全面普查,突出重点。普查与复核相结合,以普查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对重点问题,结合普查开展专项调查和课题研究。加强工作基础较薄弱的工业遗产、乡土建筑、近现代优秀建筑等普查工作。
3、科学普查,提高科技含量。传统调查方法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加大文物普查的科技投入,提高文物普查的科技含量。
四、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
此次普查从2007年8月开始,至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7年8月至9月。
主要任务是建立机构,培训队伍。
1、根据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动员会要求,成立川汇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2、召开川汇区文物普查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全区的文物普查工作。
3、制定《川汇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普查计划,并报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组备案。
4、组建普查队伍。以区水灌台文物保管所为基础,分别抽调乡办及社区(行政村)人员组成两个文物普查小组,分别负责对城区和郊区农村进行普查。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
5、组织培训。在派出人员参加省、市培训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区级文物普查的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
主要任务是展开文物调查。
1、田野调查。各普查小组分别深入到城市社区、厂矿企业及郊区自然村等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对发现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定。
2、信息采集。各普查小组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采集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信息。
3、资料录入。各普查小组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录入,并负责核定审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12月
主要任务是整理汇总普查资料。
1、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后报市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形成普查成果。
主要是建立川汇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一式四套)和编制川汇区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五、普查的宣传
文物普查涉及面广、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制作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宣传。同时,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定期编发简报,增进与兄弟县市普查工作信息的交流,推广普查经验。通过宣传,提高文物普查的社会认知度和全民文物保护意识,为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六、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
在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圆满完成该次文物普查工作。一是各有关单位主管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同时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普查工作队伍;二是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督导,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有关单位的文物普查工作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汇报;三是保证普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管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四是在普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做到普查过程不漏项,普查结果汇报不虚报,不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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