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文[2011]86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川汇区财政追加预算资金审批办法的
通 知
各乡、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川汇区财政追加预算资金审批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川汇区财政追加预算资金审批办法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和省政府关于严格财政资金分配管理规定,参照《周口市市级财政追加预算资金审批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追加预算资金的来源。财政一般预算资金、财政基金预算资金、财政预算外专户资金。
第二条 追加预算资金的范围。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和省出台重大政策需要增加的支出;预算执行中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支出;区委、区政府临时确定的重大事项支出;因项目论证等客观原因未能纳入年初预算需在预算执行中安排的专项支出;需区政府配套的资金支出等。
第三条 追加预算资金的审批程序。
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符合追加预算资金的范围确需追加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门提出追加申请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为追加预算的主办部门。区直各部门要在追加预算限定范围内,向区财政局报送追加预算的申请,提供与追加预算有关的资料。区直各部门直接报送区政府或区领导的追加预算申请,由区政府办公室转交区财政局。
(二)区财政局审核确定上报区政府追加预算事项。区财政局成立追加预算审核小组,依据部门的年初预算和执行情况核实需追加预算的事项,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审批。区委常委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明确决定,并以文件、批示、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的支出事项,区财政局按照确定的支出数额,直接办理追加预算。
(三)追加预算事项的审批权限。涉及政策性的人员经费等个人部分和非税收入支出超年初预算部分(含国资处置收入)由区财政局直接审核办理,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政策性支出。涉及公用经费、专款、专项经费支出以及往年上级下达指标资金和项目配套资金支出,均由区财政局追加预算审核小组研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常务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审批,重大事项由区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遇到紧急或特殊情况由区长直接批准安排支出。
(四)上级追加专项资金的分配。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按规定的项目执行;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上级明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同区财政局提出的具体用款项目和资金分配意见,报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批准执行,数额较大的重要项目报区长审定。
(五)上级对我区决算补助财力的使用。已明确具体用途的,按规定的用途执行;未明确具体用途的,由区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提交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条 追加预算资金的审批时间。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每季度研究审批一次追加预算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川政办[2011]1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