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办[2009]25号
各乡、办,区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区第三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第三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周办[2009]9号)精神和上级政策法规,特制定《川汇区第三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川汇区第三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第三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周办[2009]9号)、《周口市第三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省、市、区换届选举文件精神为依据,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扩大社区直选,把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选进社区居委会班子,进一步优化社区干部队伍,积极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为川汇区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选民资格。年满18周岁的城市社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合理确定社区干部职数。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居民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时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职数按照本辖区内居民户数确定,原则上300户设l个职数,但最低不少于5人,最高不多于9人,社区居委会由单数组成。具体职数由各乡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确保换届经费。全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区政府统一部署,区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区社区办、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区、办两级财政部门要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四)选举产生的方式。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本社区内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通过以下方式选举产生:1、全体居民直接选举。各乡办实施居民直选的社区所占比例应不少于20%。2、户代表选举。各乡办实施户代表选举的社区所占比例不少于20%。3、居民代表选举。各乡办其它社区可采取居民代表选举产生。
(五)选民登记办法。年满18周岁的社区居民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选民登记。18周岁的人数计算以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正式选举日为准。选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为准。在非户籍所在地社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本人要求登记的其他社区户籍人口,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选民资格证明未在户籍所在地登记证明,可以在非户籍地社区登记。离开本社区2年以上,并且在选举日前无法与之取得联系不能进行选民登记的,不计入本届选民基数。
实施居民直接选举的,可以开展选民自愿登记试点工作,社区选民基数以规定时间内自愿、主动到社区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的选民为准,非自愿、未主动登记的居民可不计入选民基数,不列入选民名单。实行选民自愿登记试点的社区,自愿登记选民应不少于社区内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总数的30%。
(六)鼓励优秀人才参加竞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原则上在本社区居住的选民中产生。对具有丰富社区工作经验、能力突出的非户籍所在地的优秀人才,经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受连续居住l年以上的限制参选。这类人才的参选,每个社区不应超过2人,为方便日后工作,其户籍应在同一街道办事处辖区之内。
(七)提倡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叉任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5号)精神,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员成员可以交叉任职。社区党组织成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推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依法选举为社区居委会成员。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经过民主选举由一人担任。
三、选举步骤
第三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09年5初开始,到2009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选举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选举准备阶段(2009年5月5日以前)
1、成立选举组织机构。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期间,区政府、各乡办要分别设立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各社区的换届选举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方案;确定选举日期;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受理选举工作中的举报和来信来访。
各社区成立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由5至7人单数组成,并从中推选1人主持工作。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由各乡办指导,其成员由当届社区居民代表推选产生。推选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时,可先由上届居委会对任期内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对其做出正确评价。
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依法制定本社区选举工作方案;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确定选举日、选民投票地点并予以公布;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组成之日起至新的社区居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各乡办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区政府的总体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要摸清社区居委会的基本情况、各社区户数、人口数量和人员分布等情况,认真分析换届选举工作面临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对排查出的矛盾和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工作预案。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根据办事处的实施方案,拟订本社区具体选举办法,经办事处领导小组审核,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3、进行部署培训。各乡办、社区分别召开换届选举工作动员会议,层层进行思想发动和工作部署。选举前,应分级对换届选举工作骨干和换届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选举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方法,真正理解选举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确实把握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和重点。
4、广泛宣传动员。在换届选举工作中,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社区公示栏、信息板等媒体和载体,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让社区居民深入了解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社区居委会选举的目的、意义、步骤和投票方法,帮助社区居民在民主的实践中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对于社区直选、自愿登记等选举中新的模式和做法,各级选举工作机构要向社区居民作必要的说明和讲解,提高居民的认识,推动选举顺利进行。
(二)选举实施阶段(2009年5月6日至6月10日)
1、适当调整居民小组规模。社区应按照便于自治和管理的原则,设立若干居民小组,一般每30至100户居民组成一个居民小组。对不便发扬民主的社区,应当在办事处选举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会同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适当调整现有居民小组规模。
2、推选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数额按照每个居民小组2至3人的原则推选,但居民代表的总数一般不少于50人。居民小组长的推选工作由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主持。每个居民小组推选1名小组长。社区居民代表、小组长任期与社区居委会相同。
3、选民登记。选民登记要与选举方式相一致。凡是采取全体选民直接选举的,应当登记公布全体选民名单;采取户代表选举的,登记公布户代表名单;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登记公布居民代表名单。
选民名单应在正式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社区居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该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作出解释或调整;距离选举日不足3日的,必须在选举日以前作出解释或调整。
4、候选人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多民族居民居住的社区,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科学文化知识,办事公道,奉公守法,作风正派,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社区党组织推荐、居民自荐(自荐人需向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提交自荐申请书)、居民小组推荐、l 0人以上选民联合提名(填写联名提名候选人表)等四种方式产生。
被提名的候选人过多时,应当由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组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用指派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名,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提名候选人时应区分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务,分别提名,不允许把不同职务混合提名。
确定正式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日的5日以前,按姓名笔划排序向居民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其在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自行终止,其缺额人选按照推选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的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5、介绍候选人。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公共场所或明显位置张贴有关介绍材料,客观公正地向社区成员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候选人可以在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发表竞选演说,回答选民的询问,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诋毁他人。违反以上规定,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有权加以制止或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6、投票选举。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正式选举日的10日以前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在正式投票日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印制选票,制作投票箱,发放选民证,布置选举会场,设立秘密写票处。选票由正式候选入名单和填写选票注意事项两部分组成,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排序。候选人名单后应当留有空格栏。选票分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空格4栏,采取一次性投票的方式进行。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由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前,应当先验收选民证,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提名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并经选举大会现场通过。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唱票工作人员。
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应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一次同时投票直接选举产生。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只设立中心会场,不设流动票箱,不办理委托投票。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或户代表选举的可设中心会场和分会场,因行动不便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每个社区可设l一2个流动投票箱进行投票,每个投票箱需配3名监票人。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要在选举日2天前 以书面形式委托候选人以外的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票。
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居民代表投票超过半数,选举有效。总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总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废票;在候选人当中进行差额选举时,不同意候选人的可以另选他人,另选他人的名字写在选票的空格栏中,选票符合规定人数的应视为有效票;在选票中无法辩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及多于候选人名额的选票无效。
选举开始时,候选人突然辞选,造成候选人数与应选职位数相等的情况,选举不能视为等额选举,应允许居民在选票空格栏中另选他人。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户的代表、居民代表超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超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选票选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要公开唱票、计票。每个统计组由一个唱票员、一个计票员和两个监票员组成,分别负责唱票、计票和监票工作。对选举结果有争议的,由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民主裁定。
选举结果由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在选举日当日正式张榜公布,并于3日内形成书面选举n告,上报乡办和区政府备案;选票由区社区办保管,期限3年。区社区办应在收到选举报告的l5 日内,向当选的社区居委会成员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7、另行选举。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可在30日内举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须按未当选人得票的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的居民、户代表的三分之一,实行居民代表选举的不得少于参加投票的居民代表的二分之一。
经过两次以上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时,当选人已达3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暂缺;当选人数不足3人,无法组成新一届社区居委会的,暂由乡办下派人员主持工作,直至依法补齐为止。
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一经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三)选举后续阶段(2009年6月11日至6月25日)
1、做好交接工作。新一届社区居委会产生后,原社区居委会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物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于7日内移交给新一届社区居委会。交接工作由乡办负责主持。
2、制定工作目标和规章制度。新一届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健全下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委员会,并推选产生楼院长。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届期社区三年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措施。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社区居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制度、民主评议监督制度、社区事务听证等制度,促进居民自治健康发展。
3、组织上岗培训。区社区办、区民政局和乡办要对新当选的社区居委会成员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社区居委会的主要任务、基本的工作方法和相关技能等。通过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社区工作,掌握工作方法,尽快适应新的岗位,进入新的工作角色,更好地为社区居民开展服务。对新当选人员,要落实他们的工作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其报酬应不低于当地平均社会工资水平。要逐步提高居委会工作经费标准,改善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等工作条件,确保居委会正常开展工作。
4、做好检查验收和总结上报工作。换届选举结束后,各乡办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标准是:乡办领导重视,宣传发动工作深入扎实,社区居民参选积极性高;所有的社区居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选举程序规范合法;直接选举率达到要求;开展选民自愿登记试点的社区,自愿登记选民数达到社区内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总数的30%;整个选举坚持了公开、公正、择优、竞争的原则;设立了秘密写票处;社区居委会下属机构健全,制度规范。区政府将在乡办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统一组织抽查。各乡办的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于6月28日前报区社区办。
四、法律责任
社区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轻微的,由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制止、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区政府给予警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社区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
2、对检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违法行为的居民,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社区居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
3、破坏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违法行为。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予以制止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擅自调整、变更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2)擅自停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工作;
(3)指定、委派、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