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文[2009]2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精神,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确保城市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目标任务
(一)确保辖区内符合年度申报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二)做好辖区内符合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的普查、登记、建档、立卡、初审、汇总、公示和申报工作,不得瞒报和漏报。
(三)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全年不得发生因符合申报条件而漏报或因初审失察引起的举报、上访现象。
三、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家庭;
2.符合市政府现行规定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补贴标准
1、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面积标准: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现行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执行;
2、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执行市政府规定的现行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办事处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副职具体抓,成立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门组织。结合办事处实际,制订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社会监督
各办事处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或残疾人家庭,办事处、社区要登门宣传。廉租住房保障的普查、登记、初审、发放等工作要全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程序,动态监管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区民政局、劳动局、工会、辖区派出所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规范、完整的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廉租住房保障集中在当年的3-4月份申报。
3、区民政局、劳动局、工会、辖区派出所应在收到办事处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有关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4、区政府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5、廉租住房保障年度申报之前,区城建办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各办事处对已经审批的家庭逐户核查,对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照程序取消其资格,对符合条件未申报的要及时补报。
(四)健全机制,责任追究
1、各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长效动态监管机制。建立保障对象明确、补贴审核准确、资金发放及时、档案管理完善的微机管理监控体系。对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基本状况进行跟踪监督、复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调整。
2、对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3、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办事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4、健全量化考核工作机制。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延报、漏报、错报引起上访的,追究办事处、社区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成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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