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办〔2013〕26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川汇区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川汇区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5日
川汇区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迅速控制、扑灭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2编制依据
《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H7N9禽流感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H7N9禽流感紧急监测方案〉和〈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的通知》(农医发〔2013〕13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的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乡(办)统一领导和指挥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区、乡(办)负责扑灭行政区域内的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区、乡(办)和区畜牧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时,区、乡(办)应迅速作出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防控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好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的应急储备,建立区、乡(办)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的意识,依靠群众,群防群控。
2、疫情分级
H7N9禽流感疫情分为二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动物H7N9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区内有2个以上乡办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有1例人感染动物H7N9禽流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我区1个乡办内发生或疫点数在3个以下。
3、应急组织
3.1应急指挥机构
3.1.1实行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乡(办)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疫情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区、乡(办)负责做好控制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所需资金、技术、物资的储备,按年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H7N9禽流感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封锁令和解除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1.2区、乡(办)设立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根据应急处理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要求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监测等控制、扑灭措施。区长担任区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区人民政府有关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畜牧局、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宣传部、商务局、科技局、公安局、交通局、农林局、工商局、市场发展中心、医药管理办、监察局、武装部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防控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工作需要,区政府对区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及时调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局,具体负责全区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收集分析和预测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调配疫情处理和相关的资金及物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
3.1.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1)区畜牧局: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病诊断,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调集动物防疫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对疫点、疫区内应扑杀的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周边县发生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时。加强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及其产品的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迅工具等。对封锁、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作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应急预备队。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保证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的储备,保证预警预报工作经费,保证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工作经费及扑杀畜禽的补偿资金供应,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发改委: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协调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4)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防控等工作。
(5)宣传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
(6)公安部门: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7)武装部门: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和预备役人员参与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的应急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畜禽扑杀等工作。
(8)工商部门和市场发展中心: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情发生期间对上市畜禽及其产品质量监管的综合协调工作。
(10)商务部门: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p实畜禽定点屠宰场的有关防疫措施。发生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畜牧兽医等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区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11)交通部门:负责提供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并防止疫病扩散。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12)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监督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管理和疫区的检疫消毒工作。
(13)科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防治技术方案,参与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防治科普知识的宣传推广。
(14)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协助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3.1.4各乡(办)应设立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各乡(办)农业服务中心或所在乡(办)动物疫病防检中心。
3.2专家组
区畜牧局组建区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相应建议;
(2)对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对防控措施进行评估,提出调整、完善防控措施的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并开展技术培训和专业指导;
(5)对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区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4、预警预报
4.1监测
区畜牧局应建立完善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预警预报网络体系。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同时应会同农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的监测工作。
4.2预警
区畜牧局根据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乡(办)及区畜牧局报告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区畜牧局应设立疫情举报电话。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区畜牧局;
b.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办)动物疫病防检中心;
c.区、乡(办)人民政府;
d.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
e.各类动物诊疗机构;
f.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
(2)责任报告人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的人员;乡(办)、村动物防疫员。
4.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它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报告程序
发现或接报可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区畜牧局和区人民政府。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认定为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时,应及时通报区卫生局。
4.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4病料采集
认定为疑似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认,不能确认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认。动物H7N9禽流感疫病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准宰杀、食用:销售、转运病死畜禽,更不得擅自分离毒(菌)株。
4.5疫情认定及发布
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
5、应急响应
5.1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旦确认我区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后,区畜牧局应立即提请区人民政府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迅速作出应急响应。对超出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区政府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发生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时,区人民政府和所在乡(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的乡(办)人民政府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1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
(1)区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对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b.根据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处理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报市政府批准。
d.在本行政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根据需要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交通、公安、纠风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客观适度,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动员乡(办)、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及群众,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区畜牧局
a.组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消毒和预防用药。
c.协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d.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H7N9禽流感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e.组织专家组对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落实情况的效果评价。
(3)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a.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区畜牧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动物卫生监督所
a.依法监督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
b.负责畜禽养殖场(区、户)、屠宰厂(场、点)和畜禽及其产品交易(批发)市场、冷库、中转站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管理。
c.负责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
d.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
(5)乡、(办事处)
疫情发生地乡(办)及其有关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或区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参与组织实施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5.2非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
我区无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时,应根据发生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等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H7N9禽流感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检疫监督工作。
5.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5.4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6、疫情处置
6.1疫点
6.1.1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车辆出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6.1.2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6.1.3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6.1.4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6.2疫区
6.2.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6.2.2根据需要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6.2.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6.2.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6.2.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和饲料、垫料、污水及其它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6.3受威胁区
6.3.1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7、善后处理
7.1后期评估
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区畜牧局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分析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畜牧局。
7.2奖励
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3责任
对在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灾害补偿
参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做好现场评估,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各乡、办事处负担动物H7N9禽流感疫病控制办公经费。
7.5抚恤和补助
区、乡(办)对参加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6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动物H7N9禽流感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7社会救助
发生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后,区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应急保障
为应对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协调畜牧、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应急物资、技术、人员、资金储备,做好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处理的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话等通迅工具纳入紧急防控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8.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8.2.1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河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管理暂行办法》,区人民政府建立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预备队,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由畜牧、卫生、财政、工商、交通、武装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应急预备队应成立前方指挥部和相关工作组,并明确职能和分工。
前方指挥部。由政府领导和畜牧局人员组成,政府领导任指挥长。负责全面指挥疫情控制扑灭工作,调运应急物资,调遣预备队员,协调有关部门参与扑灭控制工作。
专家技术组。由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主任任组长,负责制定疫情扑灭工作方案和扑灭标准,全面指导和监督流行病学调查、诊断、免疫、消毒、封锁、隔离、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并根据疫情控制情况提出是否解除封锁的意见。
疫病防控组。由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主任任组长,负责动物H7N9禽流感疫病的防控、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病料采集、送检、化验、诊断和受威胁区内畜禽的采血监测等工作。
扑杀封锁组。由疫情所在地公安局局长任组长,负责疫区内动物的扑杀,维持临时检疫消毒站的秩序,对过往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维护疫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组。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任组长,负责临时检疫消毒站、疫区内消毒、动物尸体及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医疗监护组。由区卫生局局长任组长,负责疫区内高危人群的医学预防、检查、观察、诊断,人间疫情的监测防控,现场扑疫人员自身防护的技术指导,染疫或疑似染疫病人的隔离、急救、治疗和护理。
市场监管组。由区工商分局局长任组长,负责关闭疫点及其周围10公里以内活禽和禽产品市场,禁止农贸市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
救济安抚组。由区财政局局长任组长,负责宣传扑杀补偿政策,进行灾害评估,登记扑杀数量,落实补偿资金和对贫困养殖场户的安抚救济工作。
物资运输保障组。由区交通局局长任组长,负责人员、物资的运送,无害化处理的挖坑和填埋。
8.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应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8.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动物H7N9禽流感人感染的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畜牧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及时通报疫情,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8.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8.2.5物资保障
区畜牧局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动物H7N9禽流感疫病抗原及其标准血清。其它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2)消毒药品。氯制剂、复合酚制剂、氧化剂、醛制剂、碱制剂等高效消毒药品。
(3)消毒设备。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火焰消毒器等。
(4)防护用品。防护服、耐酸碱手套、防护眼罩、防水鞋、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等。
(5)运输工具。密封运输车。
(6)通迅工具。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等。
(7)封锁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动物防疫专用封锁警示线、动物防疫禁行警示牌、警示灯等。
(9)扑杀设施设备。扑杀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10)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注射器、针头、采样器械、多功能应急灯等。
8.2.6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都应设立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控制专项储备资金,保留常年规模,滚动使用。主要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和更新、扑杀畜禽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应急预备队的培训演练等方面。
区级财政储备资金不少于30万元,乡(办)级财政不少于2万元。专项储备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财政部门应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区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应加强对动物H7N9禽流感疫病防疫控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8.3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动物H7N9禽流感防控专家组,负责动物H7N9禽流感疫病防控策略和技术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设立动物H7N9禽流感监测实验室(达到国家标准),负责动物H7N9禽流感血清学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的情况做到及时分析、科学评估。
8.4培训和演习
区畜牧局应对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H7N9禽流感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流行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的常态情况下,区政府每年应有计划地举行实战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8.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9、具体预案
区畜牧局根据本预案,按照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各乡、(办)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当地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区畜牧局备案。
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畜禽场(户)或者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疫情处置要求
有关疫情的确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消毒、监测、人员防护等处置措施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10.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畜牧局牵头制定,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10.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畜牧局负责解释。
10.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