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办[2012]25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川汇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办,区直各单位:
《川汇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川汇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集中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2]70号)及《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办明电[2012]9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坚决取缔关闭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项目和单位。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关闭取缔、整顿治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和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全面治理安全隐患。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严格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桥梁、建筑、车辆以及设备、设施、场所等,要坚决停用。
(三)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岗位,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强化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对关系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关键岗位,要配强干部和管理人员,确保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能负得了责。通过狠抓制度落实,切实纠正一些地方、部门、企业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纪律松弛、责任不到位的现象,真正做到依法准入、依法生产、依法监管,着力改善重点行业(领域)的本质安全状况,进一步提升全区安全保障能力。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专项行动。重点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等5大行业(领域)。要从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两个方面进行重点打击。
(一)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l、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打击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危险化学品
(1)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
(2)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
(1)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
(2)分包、转包经营和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的;
(3)超许可范围经营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5)“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
(6)经营销售含有氯酸钾产品的。
3、消防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4、道路和水上交通
(1)驾驶人超载、超速行驶,酒后、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4)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5)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
(6)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
(7)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
(8)河道非法采砂、运砂的。
5、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设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4)监理单位无安全监理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监理,监理人员无相应资质进行工程监理的;
(5)劳务公司无相应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工程和劳务分包的。
教育、质监等其他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各自特点,明确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制定具体措施。
三、组织领导
此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川汇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区专项行动具体工作。
各乡办、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四、责任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各乡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到动员部署、方案制定、责任落实、监督检查到位。各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能的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打非治违”内容要求,组织开展好分管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其中:
(一)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各乡办、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参与,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打非治违”工作;
(二)由各公安派出所牵头,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参与,负责道路交通管理、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等领域“打非治违”工作;
(三)由区城市建设管理局牵头,负责房屋建筑等领域“打非治违”工作;
(四)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参与,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和交通运输领域“打非治违”工作;
(五)由区水务局牵头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打非治违”工作;
(六)由区消防大队牵头负责消防领域“打非治违”工作。
五、方法及实施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5月1日开始,到2012年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一5月31日)。各乡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在对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规行为,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面部署专项行动。各乡办、各有关部门要对所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逐一登记,归类建档,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5月20日前,各乡办、各有关部门要将制定的专项实施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一7月31日)。区安委会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将组织安监、土地、工信、公安、交通运输、城建、工商、质监、监察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集中打击和整治非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要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规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乡办、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以及季节性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切实做到统筹兼顾,加强工作指导。通过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扎实深入开展和安全创建的全面落实。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1日一8月31日)。各乡办、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抓住关键环节,采取交叉检查、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夜间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增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针对性,确保取得实效。
区安委会综合督导组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期间,要将各乡办、各有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情况作为督导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基层和企业,全过程、全方位、不间断地对开展“打非治违”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1日一9月底)。各乡办、各有关部门要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认真梳理总结,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分析,找出规律,进一步建立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加快形成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保障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各乡办、各有关部门要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于9月1日前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办、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专项行动的各个责任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打非工作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整体联动,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安监、公安、监察、土地、城建、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工作合力。要注重源头治理,加强与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深挖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防止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要创新手段措施,充<运用GPS卫星定位、视频监控和电子监察等先进科技手段,及时发现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增强打击实效;合理利用各部门现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共享。
(三)严格问责,严肃纪律。区政府对“打非治违”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各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责,对专项行动组织不力、督导检查不严的和接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案件举报、报告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查处和处理的,以及应当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和关闭措施而不依法实施的,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对自查自纠不认真、走过场,或组织、参与、支持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以及阻挠、干涉“打非治违”工作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联络,畅通信息。各乡办、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汇总上报有关信息。各乡办和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0日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打非治违”工作进展情况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统计表(见附件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区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1:川汇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统计表
附件1:
川汇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雪芳(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张 军(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徐舒怡(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 员:娄广杰(区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
邹志强(城北派出所副所长)
潘子健(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
周桂莲(金海路派出所副所长)
张 强(荷花路派出所副所长)
时克志(川汇土地分局副局长)
王彩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周 建(区交通运输局纪检组长)
韩 冰(区水务局纪检组长)
郭 涛(工商川汇分局副局长)
吴 静(质监川汇分局副局长)
王 峰(区安全监管局主任科员)
李世伟(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科员)
张卫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安全监管局。
附件2: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重点行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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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督查情况(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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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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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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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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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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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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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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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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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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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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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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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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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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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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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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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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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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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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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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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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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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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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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T业整顿(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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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取缔(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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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处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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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责任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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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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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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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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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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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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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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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道路和水上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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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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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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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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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督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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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督查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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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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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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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
注:1.第1、2、3、4项相加等于第5项;第7、8、9、项相加等于第12项;
2.“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始后,每月25日前报送相关信息;
3.“检查、督查情况”为累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