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办[2010]102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川汇区扶持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川汇区扶持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川汇区扶持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较好地兑现项目建设的优惠政策,确保政府公共财政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规范项目建设扶持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确保政府扶持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并如期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
区政府扶持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土地纯收益金,开发性费用,耕地占用税、项目产生的各项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新菜田开发基金及其他相关扶持性资金等。
二、审批流程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优惠政策依据向区政府提交书面用款申请;
(二)分管项目的副区长签署意见;
(三)区财政局业务股室及分管局长审核,并提出资金拨付意见;
(四)区长审批;
(五)区财政局长签字按照程序拨付资金到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
三、应提交资料
拨付资金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用款申请;
(二)项目建设单位与区政府签订的《项目建设协议书》;
(三)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征地补偿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费明细表》;
(四)市、区扶持项目建设单位的《会议纪要》和《合同书》;市财政局指标文件;
(五)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市财政局指标文件规定的资金用途专款用于项目建设的工程招投标全套文件、全套竣工资料(含财政评审、审计报告)、开工报告和开工令,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交的合法工程量清单。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需提供完税凭证。
上述资料不齐全的(未施工或正在施工而缺竣工资料的),区财政局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的用款申请,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资金专款用于《项目建设协议书》约定的项目建设,并负责完善合法的项目行政审批手续。
四、责任追究办法
(一)区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按照政府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审计、监督问效。
(二)区财政局在应提交资料不齐全时拨付扶持项目建设资金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不按《项目建设协议书》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除追究项目主管部门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终止优惠政策的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退回全部扶持资金。
(四)构成违约的,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