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办[2017]59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川汇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川汇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6日
川汇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建立统一、高效、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周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川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川汇区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干旱、冰冻、低温、高温、沙尘暴、大雾、霾、霜冻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2.组织体系
2.1区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武装部、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应急办、教体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分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畜牧局、商务局、卫计委、气象局、住建局、安监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其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区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气象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2.2应急指挥机制
当发生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组织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分灾种响应的相关规定,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做好应对工作。
2.2.1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灾害性天气可能形成或已出现气象灾害时,综合研判各类信息,决定是否进入应急状态。进入应急状态后,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并公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区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等工作;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报告工作;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办事处应急指挥机制
各办事处应建立相应的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并指定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行政村(社区)主任或副主任为本村(社区)应急指挥负责人,切实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要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地区建设多要素自动气象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水务、农林、卫生与计生、安全监管、电力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灾害调查
建立以行政村(社区)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移动通信群发系统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等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预警准备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研判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进行报告。
4.2响应启动
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机制。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会商,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经过综合分析研判后,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区应急指挥部第一副指挥长签发,特殊情况下由第二副指挥长签发。各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损失和影响程度,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2.1Ⅳ级应急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Ⅳ级应急响应命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测灾情发展变化,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相关单位和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单位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4.2.2Ⅲ级应急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测灾情发展变化,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相关单位和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单位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领导24小时带班制度,每天上午10时前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4.2.3Ⅱ级应急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召开区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全体会议进行紧急动员,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测灾情发展变化,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24小时领班,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人员24小时值班。各成员单位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每天上午10时、下午4时两次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4.2.4Ⅰ级应急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召开区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全体会议进行紧急动员,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测灾情发展变化,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领导、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24小时坚守岗位。各成员单位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每天上午10时、下午4时、晚9时三次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4.3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与计生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保部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务、住建等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林业生产事件时,农业部门启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管部门启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交通出现重大问题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问题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水务、商务、电力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旅游、法制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家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各部门的需求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测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受灾群众并向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水毁积水路段制定绕行路线,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暴雪、低温、冰冻、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低温、道路结冰、霜冻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路面防冻、车辆防滑等措施,在高速公路入口、大型桥(涵)等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落实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与计生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撤离。
民政部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当地居民和在公路、铁路上等滞留人员并向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特别是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开设避难场所,开展应急防寒保障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农林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林、畜牧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与计生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加强相关疾病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4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保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5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工作,协调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停止作业。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与计生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林、畜牧部门加强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产生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6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林、畜牧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开展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与计生委采取应急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7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必要时,区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当地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各级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确定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区应急指挥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恢复与重建
5.1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务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区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由区政府申请上级财政支持;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应急指挥部。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上报。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应急保障
区政府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应急通信建设,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灾区通信畅通。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工信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的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林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对达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中央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请求国务院给予相应支持。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本部门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则
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Ⅰ级预警(红色)
(1)暴雨:过去48小时大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大部地区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3)干旱:全区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扩大。
(4)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2Ⅱ级预警(橙色)
(1)暴雨:过去48小时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部分地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大部地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3)干旱: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冰冻:过去48小时大部地区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5)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2摄氏度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摄氏度。
(6)高温:过去48小时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及以上,且有监测站点达40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7摄氏度及以上,且有可能达到40摄氏度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7)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3Ⅲ级预警(黄色)
(1)暴雨:过去24小时大部地区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大部地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超过250毫米的降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大部地区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地区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3)干旱: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扩大。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0摄氏度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摄氏度。
(5)冰冻:预计未来48小时大部地区将持续出现冰冻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内已出现并可能持续。
(6)低温:过去72小时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摄氏度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摄氏度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7)高温:过去48小时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及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8)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以上大部地区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4Ⅳ级预警(蓝色)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地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超过100毫米的降雨;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2)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地区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
(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8摄氏度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摄氏度。
(4)低温:过去24小时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摄氏度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摄氏度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5)高温:预计未来48小时大部地区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7摄氏度及以上的高温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6)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7)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以上大部地区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霾:预计未来24小时以上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霜冻:秋季霜冻(9月1日—10月31日),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地区将出现霜冻天气;春季霜冻(3月1日—4月30日),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地区将出现霜冻天气。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灾种
分级
|
暴雨
|
暴雪
|
寒潮
|
沙尘暴
|
低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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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
|
干旱
|
霜冻
|
冰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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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雾
|
霾
|
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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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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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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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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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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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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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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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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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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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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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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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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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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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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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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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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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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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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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8.1.5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8.2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务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