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6-05-04 15:57:4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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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政办〔201625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我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

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64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周口办[2016]21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要全面梳理编制“双公示”目录,明确公示内容和标准,规范公示窗口和方式,完善信息化支撑系统,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推进机制,确保公示信息及时、准确、合法、无遗漏,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建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目录,明确责任主体,扎实推进落实。

(二)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政府网站、“信用周口”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等,多渠道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三)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

二、工作目标

区直各部门要在2016年4月底前完成2015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全部公示的基础上,于2016年4月底前将2015年以前许可的目前仍在有效期的许可信息及2013年至2015年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和“信用周口”网站全部公示;新制作的“双公示”信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网站公示。
    三、工作任务

(一)编制“双公示”目录。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要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二)明确“双公示”内容。公示的行政许可信息,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三)规范“双公示”窗口。区直有关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网站公示相关信息,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信用周口”网站。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推进全区“双公示”工作,区直各相关部门要明确1名责任领导,统筹推进本部门、本领域“双公示”工作,并明确由办公室或牵头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

区直各部门务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分管“双公示”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人员名单报送至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周永力,联系电话:8568936,邮箱:zkchqfzb@126.com)。

(二)建立长效机制。区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双公示”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部门报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要统筹归集本部门相关信息并开展集中公示;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双公示”值班读网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及时、不准确、不更新、不可用等问题。

(三)加强评估考核。将“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通过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多种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跟踪评估,及时通报评估结果,并将相关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汇总报区政府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13


责任编辑:(川汇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