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办〔2015〕36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川汇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高新技术园区,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川汇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3日
川汇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防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食安办[2014]38号)和市食安委《关于印发周口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政食安委[2014]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接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聚餐的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承办或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农村集体聚餐宴席并取得报酬的厨师。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区、办事处(园区)、村(社区)三级负责,以办事处(园区)、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
区政府食安办、区食药监分局负责制定落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农村聚餐厨师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农村聚餐厨师健康管理,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信息汇总,按要求进行现场指导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办事处(园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以及农村聚餐厨师的建档与管理,按要求进行现场指导以及协助处置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五条 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负责收集掌握农村集体聚餐信息,督促举办者、承办者及时备案,发放《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告知书》,按要求进行现场指导。
第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备案义务,及时、如实报告集体聚餐基本情况,主动接受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第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备案制和现场指导制。原则上,凡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数40人以上的,举办者应在举办前1天将就餐时间、人数、场地、厨师等情况向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申报,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含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0至500人的,村信息员应及时将情况报所在办事处(园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由所在办事处(园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派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含500人)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八条 现场指导重点是检查农村聚餐厨师备案、体检、培训情况,农村聚餐厨师和帮厨人员岗前健康状况;检查聚餐活动及加工场所的周边环境、卫生条件、用水情况。督促指导举办者、承办者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不得有腐烂变质、“三无”、过期等食品,并索取对方购销凭据,以备查验;聚餐、加工场所不得有家禽家畜进入;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冷藏设施;做好厨具餐具清洗消毒,加工用容器、工具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分开,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应烧熟煮透,采购外卖熟食在食用前应重新加热,凉菜制作应严格控制温度和环境;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等。
第九条 申报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地邻近正在流行传染病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活动。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不良的应劝导或限制举办家庭聚餐,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整改到位后,才能开始操作;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
第十条 从事农村集体聚餐的厨师,应到所在办事处(园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登记,通过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及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
第十一条 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农村聚餐厨师实行公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农村聚餐厨师备案登记、培训情况;对在检查、指导过程中发现未进行健康检查、未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按食品安全规范操作的,因食品安全把关不严、操作不规范而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农村聚餐厨师,实施“黑榜”公布。
第十二条 要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确保原料、用水的安全。承办厨师应对举办者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不得采购有毒、有害、腐败、变质、霉变等感官性状异常、“三无”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不得采购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不得采购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要保障制作食品的场地相对隔离,具备基本食品安全条件。
第十三条 村食品信息员是农村集体聚餐的监督检查者,要对加工宴席所用原料、水、米、油、酒等所有食品原料进行现场检查指导,保证合格后才能允许加工操作。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48小时留样制度。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必须对每天制作的集体聚餐食品实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100克(2两)以上盛放于洁净容器或食品袋中密闭冷藏保存48小时,以备检测。
第十五条 区政府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责任分工,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对突发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及时救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迅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正确引导媒体,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办事处(园区)、村委会(社区)和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在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有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落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或发生食物中毒等事件后,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的,按分级管理权限,严格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举办者隐瞒不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