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川汇区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7-12-20 09:49:47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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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政办〔2017108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川汇区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川汇区校车服务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12月5日

川汇区校车服务方案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及省、市关于校车管理工作精神,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财政补贴”的原则,建立校车运营模式,并加强对校车营运的管理,让学生坐上方便车、安全车,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二、基本情况

川汇区是周口市的一个直属县级区,是市委、市政府所在地,全区现有义务教育学生55760人,其中寄宿学生13768人,就近入学学生38362人,通过公交等其它途径上学学生8376人,需要乘坐校车上学的学生大约9022人。全区在园幼儿13471人,需乘坐校车约813人。目前,全区共有学校自备专用校车9另有两家经区政府同意设立的校车服务公司正在筹设中。

三、工作措施

(一)合理布局学校实现学生就近入学。科学完善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区域内幼儿园、中小学布局,保障学校布局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中心城区的中小学生乘公交或步行入学,低年级学生、幼儿由家长接送。

(二)合理设置寄宿制学校和加快幼儿园建设。在偏远区域和城乡结合区域合理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进城务工子女和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同时,加大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力度和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最大程度减少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乘车需求。

(三)大力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化。加快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推进农村教育信息化建设,积极发展远程教育,加强城乡学校教师交流,促进城乡学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四)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学生上下学。向市政府建议,并协调公交公司在优化调整公交线路时,应优先考虑学生上下学乘车问题,并逐步增加学校周边公交车辆的投放密度,为中小学生上下学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

(五)提供校车服务。对不能由就近入学走读、乘坐公交、监护人接送等方式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由学校自备专用校车或使用校车服务公司专用校车接送。

四、校车运营模式

(一)政府补贴鼓励支持公交(客运)组建校车服务(校车专营)公司,提供校车服务。

(二)成立专用校车公司。经区级政府审核批准,组建学生用车专营公司,由公司统一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专用校车,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专门承担中小学生和幼儿接送业务,不参与其它营运,家长自愿购买校车服务。

(三)学校、幼儿园自备校车接送学生。由学校、幼儿园自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家长自愿购买校车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成立川汇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教育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教体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交警大队、安监局、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教体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公安交警大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职能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校车管理的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部门职责

政府办:制定校车管理实施方案和专项经费补助制度;督促相关各职能部门落实相关职责;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做好校车公司审定、校车线路规划;制订校车管理考核方案及评估细则,对有关部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教育部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掌握辖区内中小学校对校车需求情况,建立健全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对师生、校车驾驶人、照管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时督促学校对公安、交通部门抄报的学校校车交通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对违规学校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建立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和录入校车信息。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汇总分析校车管理工作情况信息。

公安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依法核发校车标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川汇区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部门。审批、注销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对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进行审验,加强校车路面安全管理,依法打击违法使用校车标牌违法行为,查处校车及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管理职责和权限,做好校园门口及其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排查、设置与维护工作。建立校车户籍化管理档案和校车及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与抄告制度。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它相关规定,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强化对客运企业及所属车辆、驾驶员的资质审查。

发改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的收费意见,与教育部门共同报政府审定。

财政部门: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鼓励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安监部门:负责对有关行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牵头调查处理校车安全事故。

各中小学校:提供本校学生乘坐校车的需求;与校车公司签订安全责任状,监督校车合法运营;定期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制作学生乘车花名册,与校车公司做好人员清点交接手续,建立校车信息卡、接送联系卡等管理台账;做好其他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校车服务公司: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办相关手续;加强车辆管理与维护,确保校车性能安全;聘请有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上岗,雇好随车照管人员,并做好驾驶员、照管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与驾驶人、照管人签订安全责任状;遵守交通法规,确保校车安全顺利行驶,与学校做好学生清点交接手续;做好价费公示,严格按标准收费;履行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校车申报

1、申报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申报程序

向区教体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教体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四)校车驾驶人申报

1、申报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申报程序

驾驶人向交警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交警大队审核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五)校车行驶

1、校车应统一着黄色的车体外观颜色,在车辆两侧应统一粘贴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跟车照管人及其联系电话等。

2、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携带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校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应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线路行走,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严禁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六、实施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对校车实施统一管理、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把各项任务逐一分解落到实处。

(二)强化日常管理。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按照有关要求,抓好校车和集中接送学生车辆户籍化信息化档案管理。要持续深入推进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及学生接送车辆集中排查整顿,要严把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准入关。

(三)强化督导检查。切实加强校车运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教育、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建立校车(接送学生车辆)运行违法、违章情况举报、通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强化社会监督,定期组织部门协作统一督查,有效规范校车运营管理秩序。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及新闻单位要广泛开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学生道路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加强校车安全实施工程和校车服务政策措施的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服务保障校车安全运行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约谈诫勉、挂牌督办、渎职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校车和学生接送车辆管理行动迟、工作不力、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交通安全隐患未消除而导致学生接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川汇区人民政府)